[切换城市]
  • 长沙
  • 株洲
  • 湘潭
  • 衡阳
  • 岳阳
  • 益阳
  • 常德
  • 邵阳
  • 郴州
  • 永州
  • 张家界
  • 怀化
  • 娄底
  • 湘西州
400-606-6048
新闻资讯
更多>
  • 平台动态
  • 通知公告
  • 行业新闻
  • 创新政策
涟源市2024年百日千万招聘专项行动暨高校毕业生服务攻坚现场招聘会2024-07-12

涟源市2024年“百日千万招聘专项行动”暨“高校毕业生服务攻坚”现场招聘会策划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决策部署,落实全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强化就业服务,畅通求职招聘渠道,提高对接匹配效率,聚焦“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按照人社部《关于开展2024年“百日千万招聘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统一安排,决定于7月12日(六月初七)上午八点在娄底高新区创新创业大厦举办大型免费招聘会,特制定本方案:一、行动主题职引未来 筑梦青春二、行动内容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百日服务攻坚、千万岗位推送”大型公益招聘专项活动三、行动时间2024年7月12日 农历6月初七日(星期五)四、服务对象(一)重点面向2024届高校毕业生及往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脱贫劳动力、残疾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退役军人及其家属、低收入人口等重点就业帮扶对象;(二)有招聘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五、行动目标(一)渠道多元拓展。利用100天左右时间,发挥各级各类平台优势,多渠道、大规模、集中式开发归集千万条就业岗位信息,拓宽高校毕业生及各类劳动者就业渠道。(二)供需精准匹配。突出线下招聘,统筹线上服务,聚焦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多元求职需要,精准搭建对接平台,筛选推送针对性岗位信息,提升供需匹配效率。(三)服务系统集成。聚焦高校毕业生等求职群体、重点用人单位,开展求职招聘、用工指导、职业指导、技能培训、政策宣传等集成式暖心服务,助推高质量充分就业。六、具体任务(一)发掘一大批优质岗位。组织“人社相关人员访企入园拓岗活动”,主动对接本地重点企业、政府投资项目、工业园区等,面对面了解需求,集中收集一批急需岗位信息。主动联系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摸底,及时掌握本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基层服务项目、基层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岗位空缺情况,广泛收集一批招募(聘)岗位信息。动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广泛参与,重点筛选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学历层次、技能水平的岗位信息,提供招聘服务。(二)组织一系列线下招聘。推出行业性专场,聚焦我市需求量大、市场紧缺、面向先进制造、医药卫生、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重点行业开展招聘活动。推出区域性专场,结合服务区域发展战略,聚焦高校比较集中、毕业生数量较多、流动就业需求较大的地区,组织跨区域巡回招聘活动。推出群体性专场,聚焦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等各类群体求职需求,开展不同定位、不同特色的招聘活动及人社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切实增强专项行动效果。七、行动组织保障一、主办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娄底高新区管委会涟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协办单位:市就业服务中心三、承办单位: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娄底高新区社会事务中心娄底高新区服务中心

娄底举办数字化转型贯标及工业互联网安全工作推进会议2024-07-05

为推进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以及工业互联网安全建设工作,进一步深化企业对数字化创新推动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全市企业数字化创新管理能力,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2024年7月4日上午,由娄底市工信局主办的数字化转型贯标及工业互联网安全工作推进会议,在娄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会议室举行。娄底市工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聂东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数字化转型是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新发展阶段,是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路径,通过构建完善的数字化转型标准体系,可以有效提升制造业的生产效率,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促进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并降低企业发展风险,并鼓励大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确保本地区数字化转型的步伐和安全标准的提升。会上,娄底市工信局信息化与软件服务业科负责人要求企业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下,要深入了解相关政策,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行动,充分享受政策带来的红利,推动企业数字化创新发展。他提出各园区企业要把握质量,注重实效,切实做好实现数字化转型以及工业互联网安全建设相关工作。会议还邀请了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湖南公司及北京惠而特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家进行现场培训。重点介绍了数字化转型贯标的重要性及实施策略,针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分类分级管理,他们结合实际案例,深入剖析了企业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性及工业互联网安全面临的挑战和解决方案,为参会者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启示。此次会议的成功举办,不仅展示了娄底市在数字化转型和工业互联网安全领域的积极探索,也为进一步推动本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未来,娄底将继续深化相关政策和措施,推动数字化转型贯标和工业互联网安全工作取得新的突破和进展。附件1.jpg附件2.jpg附件3.jpg

关于开展2024年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2024-11-20

各市州、县市区科技、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各有关企业:为加快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深入实施“十四五”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行动计划,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激励我省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根据《湖南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办法》(湘财教〔2023〕1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研发财政奖补最低补助额的通知》(湘财教〔2024〕44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补对象及标准(一)奖补对象1. 在湖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2. 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已在科技主管部门完成2024年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并审核通过,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3. 2022、2023两个纳税年度均已按要求在当年度汇算清缴结束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4. 纳统企业已按照《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企业研发活动统计报表》。5. 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法、违规以及其他诚信失信行为。(二)奖补标准依据企业较上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一定比例分类给予补助。1. 对列入省重点高新技术领域或奖补年度核定实施《先进制造业关键配套产品工程化攻关清单》内产品研发的企业(先进制造业关键配套产品工程化攻关清单详见:http://gxt.hunan.gov.cn/gxt/xxgk_71033/tzgg/202306/t20230606_29369096.html),按其较上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12%给予补助;其他企业按其较上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8%给予补助。2. 满足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汇算清缴地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汇算清缴地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个条件之一的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企业单家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3.经核定补助额不足1万元的,省财政不予以补助。二、申报时间及方式(一)申报时间2024年11月20日9:00至12月13日17:00。(二)申报方式企业通过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官网(https://kjt.hunan. gov.cn/)—“政务服务”栏目—登录“湖南科技云平台(试运行)”,使用“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单位管理员账号和密码,从“法人账号”进入“研发财政奖补”模块,完成无纸化在线填报,不再提交纸质申报表。三、申报程序(一)企业申报企业在系统中填写《2024年湖南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1),并根据系统要求上传相关附件材料。所有上传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二)审核1. 县级初审与推荐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使用省科技厅统一配置的主管单位账号登录系统,及时完成属地企业奖补申报资料初审及相关信息审核,对审核未通过的企业在网上退回并说明原因,审核通过的予以推荐,于12月17日截止。审查退回修改的企业可补充材料后再次提交,截止时间为12月19日。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于12月23日前完成推荐,再从系统中导出县市区推荐汇总表,12月25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科技、财政部门。2. 市级审核与推荐各市州科技、统计部门使用省科技厅统一配置的主管单位账号登录系统,及时完成相关内容审核。市州科技局牵头组织,结合现场核查、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查等方式,对企业系统填报数据超出预警值、异常数据、诚信问题等情况进行核实,于12月31日前完成审核并对辖区内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予以推荐。推荐完成后,由各市州科技局导出市州推荐汇总表,于2025年1月6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附综合核查报告)上报省科技、财政部门。3. 省级审核省级审核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联合省财政厅、省统计局,根据各单位职能职责开展审核工作。省税务局根据省科技厅汇总的申报奖补名单,提供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企业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四、工作要求1. 申报企业要提前熟悉填报流程,准确填报相关信息,按照填报要求和时间节点在网上完成申报资料提交,一旦提交不予更改,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企业须对自身申报工作进行信用承诺,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2.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强化属地管理,对申报企业信息严格把关,联合财政部门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审核推荐上报工作,逾期未审核推荐上报的不予受理。同时,配合省市相关部门开展核查工作。3. 各市州科技局应联合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组织好属地企业的奖补申报与审核工作。要切实履行审核责任,严格审核把关,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审核推荐上报工作,逾期未审核推荐上报的不予受理。4. 各级相关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做好业务咨询工作,组织和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政策。五、后续管理1. 企业获得奖补资金后,资金使用应符合《湖南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办法》(湘财教〔2023〕12号)中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使用与监管相关规定;企业因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发生变化或原企业相关资质被取消,导致应享受奖补资金减少的,应主动告知属地县级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并将减少的奖补资金主动按原渠道退回财政主管部门。2. 企业获得的奖补资金,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3. 后续将由省科技厅牵头,联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投入数据进行定期复核,对企业应享受奖补资金减少的部分予以清算追回。4. 企业应自觉接受财政、科技、税务、审计、统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六、咨询联系方式系统支持:0731-84586921,84586761咨询部门:0731-88988995,84586652主管处室:0731-88988810(省科技厅科技资源统筹处)0731-85165522(省财政厅科教处)0731-85579162(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0731-82213940(省统计局人口社科处)各市州科技局咨询联系方式:长  沙:0731-88666170株  洲:0731-28687607湘  潭:0731-58570308衡  阳:0734-8869079邵  阳:0739-5360415岳  阳:0730-8219851常  德:0736-7256561张家界:0744-8325676益  阳:0737-4221717郴  州:0735-2887742永  州:0746-8218103怀  化:0745-2712994娄  底:0738-8220896湘西州:0743-8224940 附件:1.2024年湖南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申报表.docx2.2022-2023年度企业享受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项目清单.docx3.关于负面清单行业企业申请研发财政奖补资金的情况说明.docx4.诚信承诺书.docx5.需上传附件资料清单.docx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统计局2024年11月19日来源:科技湖南

避免“帽子化”!国家杰青、优青项目更名2025-01-21

为持续深化科学基金人才项目改革,确保人才项目健康发展,切实起到激励人才成长的目的,避免“帽子化”等异化使用现象,自2025年起,将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更名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类),将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更名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B类),将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更名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C类)。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类)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学者,面向世界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加强科学问题凝练,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旨在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吸引海外人才,培养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B类)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的青年学者,面向世界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加强科学问题凝练,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快速成长,培养一批有望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骨干。青年科学基金项目(C类)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特别注重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激励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创新思维,培育基础研究后继人才。来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技湖南

毛伟明参加郴州代表团审议2025-01-20

毛伟明在参加郴州市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干字当头 奋勇争先在全省高质量发展中彰显更大担当1月15日下午,省人大代表、省委副书记、省长毛伟明来到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郴州市代表团,与代表们一起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计划草案及报告、预算草案及报告。他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好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干字当头、勇于进取、力争上游,确保各项工作快落地、早见效、创一流,为全省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省人大代表、省政府秘书长瞿海参加。(15日下午,毛伟明参加郴州市代表团审议并讲话。)审议中,大家一致认为,政府工作报告客观总结去年成绩、科学部署今年工作,充分体现了忠诚核心的政治站位、奋勇争先的责任担当、真抓实干的务实品格、人民至上的民本情怀。吴巨培、阚保勇、朱阳辉、吴文明、陈占华、黄力、罗新飞、谢运良、谭聪圣、彭丽秀、汤欣平、易放辉、欧爱国等代表围绕重大项目规划布局、资兴灾后恢复重建、加大农业科技投入、提升水运供给能力、降低社会物流成本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毛伟明认真听取大家的发言,并叮嘱要把大家对报告的肯定作为鼓舞和鞭策,把大家对发展的建议作为重点和关键,把大家对未来的期待作为主攻方向和目标定位,持续做好政府各项工作。(会议现场。)毛伟明充分肯定郴州工作成效。他说,过去一年,郴州市打赢了抗洪抢险遭遇仗、经济增长主动仗、改革创新攻坚仗、重大风险阻击仗,仗仗难忘、仗仗不易、仗仗精彩,经济贡献持续加大、产业支撑持续增强、改革开放持续深化、灾后重建持续巩固、民生福祉持续增进,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会议现场。)毛伟明强调,要在发展中更好争创优势。郴州要保持勇于进取、力争上游的奋进姿态,在思想上,要提高学习力、号召力、创造力;在思路上,要看政治方向准确与否、思想观念先进与否、思维创新开拓与否,看是否符合世情国情省情和市情、顺应历史进步和群众意愿,看是否符合实际、切实可行、重点突出;在作风上,要做到求实、务实、落实,为全省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担当者。全力扩内需、抓项目、争政策,加力落实“两新”政策,持续释放消费潜力,持续推进“项目大谋划、谋划大项目”,争取发展得更好一点、更快一点。做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践行者。推动传统产业增效益、优势产业提品质、新兴产业强动能、未来产业抢先机,实施农业等传统产业扩能强链转型升级行动,深耕白银、铂族金属等绿色矿业细分领域,推动锂电系能源产业加速迈向千亿级,建强用好东江湖算力集群。做深化改革开放的行动者。以郴州自贸片区为牵引,持续深化改革、全面融湾向海、打造一流环境,推动中央和省委标志性改革落实落地,拓展湘粤非铁海联运,持续规范涉企执法、优化政务服务、助企降本增效,争当开放发展排头兵。做推动可持续发展的示范者。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打好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新三年行动收官战,扎实推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大力发展“生态+”产业,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郴州。做保障改善民生的实干者。加快灾后重建、强化社会保障、抓实安全生产,攻坚一批民生领域的短板弱项,确保汛期前全面完成第一批4972户受灾群众搬迁安置,让民生福祉更加可感可及。(会议现场。)毛伟明指出,春节将至,要切实抓好市场供应保障,持续做好困难群众帮扶,开展治理欠薪冬季行动,统筹做好春运工作,让人民群众过上一个祥和喜庆的春节。来源:湖南日报、科技湖南

科技创新赋能产业,激活发展新动能——2024年科技工作成就报道之三2025-01-20

中国新能源汽车年产量首次突破1000万辆,成为全球首个达到这一目标的国家;飞腾系列国产CPU(中央处理器)总销量突破1000万片,为从端到云的各类设备提供核心算力支撑;国产大飞机C919迎来里程碑时刻,累计承运旅客突破100万人次……2024年11月12日,国产C919大飞机在进行飞行展示。当天,第十五届中国国际航空航天博览会在珠海开幕。 新华社记者 刘大伟 摄2024年,科技创新持续赋能产业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壮大,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步伐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提挡加速2024年,大江南北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驱动新旧动能转换提挡加速。这一年,我国5G商用迎来5周年。截至2024年11月底,我国5G基站总数达419.1万个,实现“县县通千兆、乡乡通5G”。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测算,5G商用5年来,直接带动经济总产出约5.6万亿元,间接带动总产出约14万亿元,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这一年,数据产业发展如火如荼,日益成为加快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支撑。截至2024年9月底,我国在用算力中心超过880万标准机架,算力总规模达268EFLOPS(1EFLOPS=每秒百亿亿次浮点运算)。据测算,我国数据企业数量已超过19万家,产业规模突破2万亿元,年均增长率达25%以上。这一年,低空经济热度不减。“低空经济”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发展低空经济作出明确要求。2024年12月,AR-500无人直升机首次在城市内开展示范应用,这是我国低空经济方兴未艾的缩影。正是信息通信、北斗导航、高精导航等相关新技术快速迭代和广泛应用,为低空经济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坚实技术支撑。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必须统筹好培育新动能和更新旧动能的关系,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一方面,科技创新助力传统产业加速向智能化、高端化转型升级;另一方面,各种前沿技术催生的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正纷纷涌现。国产人工智能大模型密集上新,为教育、交通、能源、矿产等千行百业赋能;全国单台比特数最多的超导量子计算机“天衍504”发布,量子科技产业加快布局;人形机器人备受瞩目,在诸多应用场景中渗透落地……创新驱动发展成效持续显现。据统计,2024年前11个月,制造业技改投资增长8.5%,明显快于全部投资增长;规上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9%,明显快于规上工业增长。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2024年,科技创新助力我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发展底色更加鲜明。共铺设5537224块光伏板,占地面积76.02平方公里,相当于10647个标准足球场大小……2024年12月中旬,我国单体容量最大的“沙戈荒”光伏项目——中国绿发集团若羌400万千瓦光伏项目成功并网,标志着我国在“沙戈荒”光伏开发领域取得新突破。令人自豪的是,我国已成为全球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最大、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截至2024年7月底,全国风电、太阳能发电装机达到12.06亿千瓦。这意味着,我国提前6年多完成在气候雄心峰会上承诺的“到2030年中国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的目标。我国还建成了全球最大、最完整的新能源产业链。光伏组件产量连续16年位居世界首位,为全球提供了70%的光伏组件和60%的风电装备。全球前10家风电整机企业中有6家中国企业,前10家动力电池企业中也有6家中国企业。与此同时,科技创新不断推动传统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截至2024年8月,我国已累计退出钢铁落后产能1.5亿吨以上,完成钢铁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1.34亿吨,压减粗钢产量超4000万吨,培育近5100家绿色工厂。2024年8月公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强调,“发挥科技创新支撑作用”“推进绿色低碳科技自立自强”。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赵辰昕在近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预计2024年全年能耗强度下降3%以上,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2025年,科技创新将继续发挥对绿色转型的关键引领作用,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强大引擎!(科技日报记者 刘园园)来源:科技日报、科技湖南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24-1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96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已经2024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2024年11月8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7号公布 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6号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能,加强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第三条 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基础研究,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预算拨款。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企业和其他组织投入资金开展联合资助,建立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金应当全额纳入预算管理。第五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推动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有机结合,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予以确定。确定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第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制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与管理制度,负责资助计划、项目设置,以及评审、立项、监督等组织实施工作,提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效能。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会计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基金的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调整完善政策、改进管理、优化预算安排。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审计监督。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信息化建设,推动完善科研诚信管理信息共享、基金资助项目成果共享等机制,加强基金资助项目与其他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衔接与协调。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第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支持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突出成绩且具有明显创新潜力的青年人才。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第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确定依托单位作为基金资助项目及其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基础研究能力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公益性机构,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单位,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已注册的依托单位名单。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等制度,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第十条 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基金资助资金的使用;(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六)加强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支持研究成果开放获取,促进研究成果转化;(七)对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八)完成基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基金管理机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符合条件的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取得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人、参与者及其依托单位应当遵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要求,签署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承诺书,承诺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没有虚构、伪造、剽窃、篡改等行为。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三)申请人、参与者因有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等行为被禁止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的;(四)申请人、参与者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评审专家聘请、评审活动管理和相关监督保障机制的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通讯评审评分等情况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导向,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资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第十七条 为了鼓励原创性基础研究工作,对重大原创性、交叉学科创新等基金资助项目,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制定专门的申请与评审规定。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作出资助决定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开展严重失信行为数据比对、核查等工作。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基金管理机构认为原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第二十条 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一)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基金管理机构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基金管理机构发现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回避情形的,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均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应当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评审行为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不得由他人代为评审,不得有接受请托、说情干预等不公正评审行为,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均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收到基金管理机构的基金资助通知后,即作为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基金管理机构核准。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基金资助项目拨款。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基金资助资金,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资金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资金调整事项。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及其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挪用、截留基金资助资金。基金资助资金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基金管理机构制定。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第二十五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三)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第二十六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十七条 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科学技术报告制度的要求,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基金资助项目摘要予以公布,促进基金资助项目成果的传播与共享。第二十九条 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金资助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应当由依托单位按照国家科学数据管理的有关规定汇交到相关科学数据中心。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确保监督检查全面覆盖。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和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公布。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项目信誉档案。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资金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开展基金绩效评价,并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定期对基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健全科技安全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支持国家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增强科技创新支撑国家安全的能力和水平。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实施联合惩戒。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正在申请基金资助的,取消其当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资格;其申请项目已实施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资金;情节较重的,1至3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一)虚构、伪造、剽窃、篡改申请材料的;(二)以请托、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干预评审工作的;(三)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行为的。申请人、参与者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依托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取消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资格。第三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资金,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资金;情节较重的,1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一)擅自变更研究方向或者降低申报指标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三)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四)成果发表署名不实或者虚假标注资助信息的;(五)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绩效评价工作的;(六)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挪用、截留基金资助资金的;(七)虚构、伪造、剽窃、篡改研究数据或者结果的;(八)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行为的。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依托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取消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资格。第三十八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核减基金资助资金,并可以暂停拨付或者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资金;情节较重的,1至3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的;(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四)组织、参与、纵容、包庇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弄虚作假的;(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七)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挪用、截留基金资助资金的;(八)违反保密规定或者管理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九)以请托、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干预评审工作的;(十)不履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相关管理职责的。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2至7年不得聘请其为评审专家;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评审职责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四)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有接受请托、说情干预等不公正评审行为的;(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处分:(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处分。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处理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处理期内不得聘请其为评审专家;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聘请其为评审专家。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资助工作中,涉及项目组织实施费和与基础研究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基础研究环境建设活动的基金资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来源:中国政府网、科技湖南

新修订的《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2024-10-16

7月28日下午,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对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将发挥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亮点?规定了哪些主体责任?来看看权威解读↓1《条例》的修订背景是什么?现行《条例》于2004年制定,2010年修订,2012年和2014年进行过2次修正。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按照务实管用的原则,对《条例》进行了第4次修改。1.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2016年印发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制度措施等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原安监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名称、职责发生重大变化,对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通过修订《条例》进一步贯彻落实。2.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两次修正,对很多条款作出重大修改,现行《条例》部分条款需要作出相应修改。3.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过去长期积累的传统安全隐患还没有完全消除,许多新的安全风险又不断凸现,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仍然突出,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我省安全生产仍处于爬坡过坎期。2《条例》修订的主要亮点有哪些?本次《条例》修订注重结合湖南实际,总结提升我省好的经验做法,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亮点纷呈,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贯彻新思想新理念,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二是将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中有效的经验做法转化为法规规定。增加规定了“一会三卡”制度(班前会、安全检查卡、安全作业卡、应急处置卡),落实了员工岗位安全作业的“最后一公分”;建立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管理培训等事故预防工作;加强我省事故多发领域安全管理,针对危险作业、有限空间、尾矿库、烟花爆竹、楼宇安全和企业集团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三是加强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增加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准备,明确化工园区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与化工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联合演练;强化事故前期“救早救小”意识,作业场所突发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异常情况,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科学有效处置措施,撤离、疏散现场人员,同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四是强化基层基础。《条例》第九条明确省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从娃娃抓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纳入技能考核和就业培训,确保提升岗位操作工安全技能;规定乡镇街道,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园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有关工作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并结合乡镇综合执法改革,给予乡镇执法赋权,解决“看得见的管不到”的问题;着重强化信息化监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监管执法等信息归集和共享;推行网上安全生产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五是着力优化营商环境。为减少重复多头检查,《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进行检查;针对检查对象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监管职责确定一个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同时,鼓励企业开展自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认为生产经营单位自检结果符合安全生产检查要求的,可以不对该事项进行现场检查。针对小型、微型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作出了特别规定。在小型、微型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可以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可以不单独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更贴近小微企业实际。3《条例》是如何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是抓好安全生产的关键点和着力点。《条例》在《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强化,具体体现在“六个到位”:第一,安全责任到位。《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要求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组织考核。第二,组织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到位。《条例》规定高危行业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情况,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风险程度、从业人员多少,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按比例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三,安全投入到位。《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足额提取用好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生产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同时要为从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四,安全培训到位。《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并要求将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的统一管理。第五,安全管理到位。《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一会三卡”和岗位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同时对有限空间、尾矿库、烟花爆竹、楼宇安全和发包、出租活动等提出明确要求。第六,应急救援到位。《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一旦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科学有效处置,全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来源: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

四部门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2024-07-31

由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制定的《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近日发布。《计划》旨在有效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以下简称“融担基金”)体系引领作用,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向科技创新领域。《计划》坚持目标导向、体系引领、市场运作、适度补偿、绩效引导的原则,着力解决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发展有潜力、知识产权价值高,但因缺少有效抵质押物、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贷款和担保支持力度。为精准聚焦支持对象,《计划》明确,中小企业满足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政策支持对象,具体包括已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且在存续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省级相关管理部门认定且在存续期内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存续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正在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及项目验收处于成果转化应用期的中小企业;以及依托“创新积分制”,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筛选出的备选企业。具体企业名单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省级科技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时向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名单,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计划》还明确,分类提高分险比例。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别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0%、不高于贷款金额的80%分担风险责任。融担基金分险比例从20%提高至最高不超过40%。省级再担保机构分险比例不低于20%。值得关注的是,《计划》将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单户在保余额上限从10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0万元,并逐步将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收取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计划》还提到,对融担基金加大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所新增的代偿,中央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给予一定风险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成效较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风险补偿。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是极具活力和潜力的创新主体,是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制定本专项担保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有效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简称融担基金)体系引领作用,通过提高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和补偿力度,增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担保意愿和担保能力,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向科技创新领域,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目标导向。着力解决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发展有潜力、知识产权价值高,但因缺少有效抵质押物、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贷款和担保支持力度。 ——坚持体系引领。融担基金发挥体系引领作用,在聚焦支小支农基础上,加大科技创新再担保业务规模和风险分担,引导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为更多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支持。 ——坚持市场运作。银行和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和商业可持续原则,自主选择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依法合规审贷放贷、提供融资担保。 ——坚持适度补偿。对融担基金加大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所新增的代偿,中央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给予一定风险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成效较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风险补偿。 ——坚持绩效引导。对融担基金科技创新再担保业务,财政部单列年度业务规模、代偿率等绩效考核指标。地方财政部门要相应完善考核制度,适当提高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科技创新业务的代偿率上限考核要求,突出服务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导向。 二、实施方案 (一)精准聚焦支持对象。中小企业满足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政策支持对象,具体由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 1.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已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且在存续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经省级相关管理部门认定且在存续期内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在存续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 4.正在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及项目验收处于成果转化应用期的中小企业; 5.依托“创新积分制”,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筛选出的备选企业。 中小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认定标准;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企业名单,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省级科技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时向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名单,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 (二)分类提高分险比例。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别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0%、不高于贷款金额的80%分担风险责任。融担基金分险比例从20%提高至最高不超过40%。省级再担保机构分险比例不低于20%。有条件的省级再担保、担保机构可提高分险比例,减少市县级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压力。 根据企业不同类型,融担基金分险比例分为三档: 1.对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融担基金分担最高不超过40%的风险责任; 2.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依托“创新积分制”筛选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担基金分担最高不超过35%的风险责任; 3.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融担基金分担最高不超过30%的风险责任。 (三)合理确定费率水平。融担基金再担保业务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5%;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3%。鼓励合作机构针对不同风险水平、不同资质的经营主体实施差异化担保费率,逐步将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收取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合作机构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逐步降低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四)适当提高担保金额。将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单户在保余额上限从10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0万元。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满足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要求前提下,稳妥开展对科技创新类中型企业的担保业务。 (五)适当提高代偿上限。按照统筹支持科技创新和防范风险的原则,融担基金与省级再担保机构约定代偿赔付上限从4%提高至5%。超过上限部分融担基金不予赔付。 (六)创新业务联动模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探索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的联动模式,带动各类金融资本和社会投资为科技创新类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科技金融服务。 (七)提升金融服务适配性。支持银行开发适合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创新积分制相关融资等产品,缓解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传统抵质押物不足等问题,努力提升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首贷率”,逐步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 (八)健全风险补偿机制。中央财政对于融担基金加大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所新增的代偿资金需求,分年度单独进行测算。风险补偿资金由中央财政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融担基金年度科技创新再担保业务规模,由财政部根据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融担基金经营状况和风险控制等情况统筹确定。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政银担企”合作,加大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指导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实施好科技创新担保专项计划,推动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主动对接有融资需求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切实缓解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加大政策支持。对于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成效明显、风险代偿压力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持力度,给予适当风险补偿、奖补资金、担保费补贴等支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 (三)强化绩效考核。要将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执行情况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适时进行检查评估,考核结果作为相关奖励、支持措施的实施依据。 (四)深化体系合作。融担基金要细化与合作机构支持科技创新业务操作安排,优化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数字化平台科技创新模块,积极对接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时跟踪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推动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取得实效。 (五)筑牢风控防线。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原则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强化资金用途监控,严格贷前审核,强化贷中服务,加强贷后管理,防范资金套取和挪用风险。 四、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加强对融担基金风险补偿资金监督管理,督促融担基金加强风险控制,及时履行风险分担责任,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冒领、截留、挪用、骗取、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所有财政资金,取消其合作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本专项担保计划自印发后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科技金融
更多>
  • 科技信贷
  • 股权投资
  • 科技保险
  • 融资担保
助推产业发展

多渠道、多形式、多品类

  • #ScientificName

服务专区
平台互联
资源共享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