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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2024年百日千万招聘专项行动暨高校毕业生服务攻坚现场招聘会2024-07-12

涟源市2024年“百日千万招聘专项行动”暨“高校毕业生服务攻坚”现场招聘会策划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决策部署,落实全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强化就业服务,畅通求职招聘渠道,提高对接匹配效率,聚焦“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按照人社部《关于开展2024年“百日千万招聘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统一安排,决定于7月12日(六月初七)上午八点在娄底高新区创新创业大厦举办大型免费招聘会,特制定本方案:一、行动主题职引未来 筑梦青春二、行动内容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百日服务攻坚、千万岗位推送”大型公益招聘专项活动三、行动时间2024年7月12日 农历6月初七日(星期五)四、服务对象(一)重点面向2024届高校毕业生及往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脱贫劳动力、残疾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退役军人及其家属、低收入人口等重点就业帮扶对象;(二)有招聘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五、行动目标(一)渠道多元拓展。利用100天左右时间,发挥各级各类平台优势,多渠道、大规模、集中式开发归集千万条就业岗位信息,拓宽高校毕业生及各类劳动者就业渠道。(二)供需精准匹配。突出线下招聘,统筹线上服务,聚焦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多元求职需要,精准搭建对接平台,筛选推送针对性岗位信息,提升供需匹配效率。(三)服务系统集成。聚焦高校毕业生等求职群体、重点用人单位,开展求职招聘、用工指导、职业指导、技能培训、政策宣传等集成式暖心服务,助推高质量充分就业。六、具体任务(一)发掘一大批优质岗位。组织“人社相关人员访企入园拓岗活动”,主动对接本地重点企业、政府投资项目、工业园区等,面对面了解需求,集中收集一批急需岗位信息。主动联系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摸底,及时掌握本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基层服务项目、基层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岗位空缺情况,广泛收集一批招募(聘)岗位信息。动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广泛参与,重点筛选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学历层次、技能水平的岗位信息,提供招聘服务。(二)组织一系列线下招聘。推出行业性专场,聚焦我市需求量大、市场紧缺、面向先进制造、医药卫生、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重点行业开展招聘活动。推出区域性专场,结合服务区域发展战略,聚焦高校比较集中、毕业生数量较多、流动就业需求较大的地区,组织跨区域巡回招聘活动。推出群体性专场,聚焦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等各类群体求职需求,开展不同定位、不同特色的招聘活动及人社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切实增强专项行动效果。七、行动组织保障一、主办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娄底高新区管委会涟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协办单位:市就业服务中心三、承办单位: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娄底高新区社会事务中心娄底高新区服务中心

娄底举办数字化转型贯标及工业互联网安全工作推进会议2024-07-05

为推进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以及工业互联网安全建设工作,进一步深化企业对数字化创新推动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全市企业数字化创新管理能力,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2024年7月4日上午,由娄底市工信局主办的数字化转型贯标及工业互联网安全工作推进会议,在娄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会议室举行。娄底市工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聂东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数字化转型是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新发展阶段,是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路径,通过构建完善的数字化转型标准体系,可以有效提升制造业的生产效率,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促进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并降低企业发展风险,并鼓励大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确保本地区数字化转型的步伐和安全标准的提升。会上,娄底市工信局信息化与软件服务业科负责人要求企业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下,要深入了解相关政策,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行动,充分享受政策带来的红利,推动企业数字化创新发展。他提出各园区企业要把握质量,注重实效,切实做好实现数字化转型以及工业互联网安全建设相关工作。会议还邀请了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湖南公司及北京惠而特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家进行现场培训。重点介绍了数字化转型贯标的重要性及实施策略,针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分类分级管理,他们结合实际案例,深入剖析了企业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性及工业互联网安全面临的挑战和解决方案,为参会者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启示。此次会议的成功举办,不仅展示了娄底市在数字化转型和工业互联网安全领域的积极探索,也为进一步推动本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未来,娄底将继续深化相关政策和措施,推动数字化转型贯标和工业互联网安全工作取得新的突破和进展。附件1.jpg附件2.jpg附件3.jpg

关于开展2024年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2024-11-20

各市州、县市区科技、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各有关企业:为加快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深入实施“十四五”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行动计划,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激励我省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根据《湖南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办法》(湘财教〔2023〕1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研发财政奖补最低补助额的通知》(湘财教〔2024〕44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补对象及标准(一)奖补对象1. 在湖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2. 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已在科技主管部门完成2024年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并审核通过,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3. 2022、2023两个纳税年度均已按要求在当年度汇算清缴结束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4. 纳统企业已按照《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企业研发活动统计报表》。5. 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法、违规以及其他诚信失信行为。(二)奖补标准依据企业较上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一定比例分类给予补助。1. 对列入省重点高新技术领域或奖补年度核定实施《先进制造业关键配套产品工程化攻关清单》内产品研发的企业(先进制造业关键配套产品工程化攻关清单详见:http://gxt.hunan.gov.cn/gxt/xxgk_71033/tzgg/202306/t20230606_29369096.html),按其较上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12%给予补助;其他企业按其较上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8%给予补助。2. 满足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汇算清缴地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汇算清缴地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个条件之一的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企业单家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3.经核定补助额不足1万元的,省财政不予以补助。二、申报时间及方式(一)申报时间2024年11月20日9:00至12月13日17:00。(二)申报方式企业通过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官网(https://kjt.hunan. gov.cn/)—“政务服务”栏目—登录“湖南科技云平台(试运行)”,使用“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单位管理员账号和密码,从“法人账号”进入“研发财政奖补”模块,完成无纸化在线填报,不再提交纸质申报表。三、申报程序(一)企业申报企业在系统中填写《2024年湖南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1),并根据系统要求上传相关附件材料。所有上传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二)审核1. 县级初审与推荐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使用省科技厅统一配置的主管单位账号登录系统,及时完成属地企业奖补申报资料初审及相关信息审核,对审核未通过的企业在网上退回并说明原因,审核通过的予以推荐,于12月17日截止。审查退回修改的企业可补充材料后再次提交,截止时间为12月19日。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于12月23日前完成推荐,再从系统中导出县市区推荐汇总表,12月25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科技、财政部门。2. 市级审核与推荐各市州科技、统计部门使用省科技厅统一配置的主管单位账号登录系统,及时完成相关内容审核。市州科技局牵头组织,结合现场核查、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查等方式,对企业系统填报数据超出预警值、异常数据、诚信问题等情况进行核实,于12月31日前完成审核并对辖区内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予以推荐。推荐完成后,由各市州科技局导出市州推荐汇总表,于2025年1月6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附综合核查报告)上报省科技、财政部门。3. 省级审核省级审核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联合省财政厅、省统计局,根据各单位职能职责开展审核工作。省税务局根据省科技厅汇总的申报奖补名单,提供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企业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四、工作要求1. 申报企业要提前熟悉填报流程,准确填报相关信息,按照填报要求和时间节点在网上完成申报资料提交,一旦提交不予更改,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企业须对自身申报工作进行信用承诺,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2.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强化属地管理,对申报企业信息严格把关,联合财政部门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审核推荐上报工作,逾期未审核推荐上报的不予受理。同时,配合省市相关部门开展核查工作。3. 各市州科技局应联合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组织好属地企业的奖补申报与审核工作。要切实履行审核责任,严格审核把关,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审核推荐上报工作,逾期未审核推荐上报的不予受理。4. 各级相关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做好业务咨询工作,组织和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政策。五、后续管理1. 企业获得奖补资金后,资金使用应符合《湖南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办法》(湘财教〔2023〕12号)中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使用与监管相关规定;企业因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发生变化或原企业相关资质被取消,导致应享受奖补资金减少的,应主动告知属地县级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并将减少的奖补资金主动按原渠道退回财政主管部门。2. 企业获得的奖补资金,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3. 后续将由省科技厅牵头,联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投入数据进行定期复核,对企业应享受奖补资金减少的部分予以清算追回。4. 企业应自觉接受财政、科技、税务、审计、统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六、咨询联系方式系统支持:0731-84586921,84586761咨询部门:0731-88988995,84586652主管处室:0731-88988810(省科技厅科技资源统筹处)0731-85165522(省财政厅科教处)0731-85579162(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0731-82213940(省统计局人口社科处)各市州科技局咨询联系方式:长  沙:0731-88666170株  洲:0731-28687607湘  潭:0731-58570308衡  阳:0734-8869079邵  阳:0739-5360415岳  阳:0730-8219851常  德:0736-7256561张家界:0744-8325676益  阳:0737-4221717郴  州:0735-2887742永  州:0746-8218103怀  化:0745-2712994娄  底:0738-8220896湘西州:0743-8224940 附件:1.2024年湖南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申报表.docx2.2022-2023年度企业享受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项目清单.docx3.关于负面清单行业企业申请研发财政奖补资金的情况说明.docx4.诚信承诺书.docx5.需上传附件资料清单.docx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统计局2024年11月19日来源:科技湖南

湖南日报·高质量发展看资兴专栏丨资兴加强科技创新促进成果转化2024-12-18

今年以来,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行动,提升资兴产业发展的创新能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兴市科技工信局主动作为、积极谋划、精准发力,在大力扶持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路上走深走实,产业技术创新新旧动能转换步伐越迈越稳健。以精准服务保障创新主体协同发力。该市科技工信局联动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潇湘科技要素大市场资兴工作站等资源聚焦企业,多部门协同深入走访,摸排企业创新研发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建立常态化服务机制,及时掌握和跟踪企业创新发展情况。全年开展高新企业申报培训指导10余次,集中走访企业60余人次,共有19家企业已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源泉活水迸发。以现代产业牵引创新平台培育壮大。围绕新材料、大数据(电子信息)、新能源、有色金属、农业及农副产品加工等主导产业,强化科技创新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天诚氢能创建郴州氢能产业化综合应用工程技术中心。今年,东江湖生态渔业获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实现该市省级及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破零”。郴州水世界科普基地成功创建为省级科普基地,全市省级以上科普基地达到6家,其中国家级科普基地1家。以资源整合推动创新成果不断凸现。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全过程的“最后一公里”,成果转化是否顺利,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科技创新的成败。近年来积极搭建政产学研一体化合作平台,出台系列政策文件,推动政产学研合作,引导技术、人才、数据等创新要素流向企业和生产一线,取得了显著成效。天诚氢能获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揭榜挂帅”重大科技专项1000万元立项支持,纳美技术研发中心获得示范区专项100万元支持。目前,该市企业已与30余所高校、10余家科研机构、2家市级以上企业服务平台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关系,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梁可庭 朱孝荣 胡 兴)来源:湖南日报

湖南新增4家省级高新区,郴州市苏仙产业开发区成功晋级!2024-12-17

近日,湖南省政府认定苏仙产业开发区、耒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渌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家产业园区为省级高新区。截至目前,全省共有高新区59家,其中国家高新区9家,省级高新区50家。近年来,湖南省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全省高新区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为方向,以创建“五好”园区为抓手,推动发展向园区聚焦、产业向园区集聚、要素向园区倾斜、改革在园区先行,不断推动全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2023年,全省55家高新区已开发面积约380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约0.18%),贡献了全省19.02%的地区生产总值、43.38%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47.61%的出口额、75%的上市企业。全省高新区规上工业企业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覆盖率达18.48%,集聚了全省80%以上的省级重点实验室、75%以上的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诞生了首条8英寸IGBT芯片、世界首台330kV及以上海上风电平台用变压器及电抗器等一批国内外领先的“首”字号成果。拥有科技型中小企业1万余家、高新技术企业7100余家,分别占全省的34.75%、43.14%。 下一步,省科技厅将以创建“五好”园区为目标,进一步引导全省高新区做好“高”“新”两篇文章,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新质生产力引领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来源:科技湖南

新金融活水浇灌,湖南科技企业含“金”量如何高涨?2024-12-12

岳麓山大学科技城内高校院所云集。历史上,每一次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都离不开金融体系的创新、保障和支持。多年发展,我国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多元化融资体系也正在加速形成。但客观来说,科技创新与金融服务的需求相对应,金融供给还存在短板弱项。这样的矛盾,往往表现在金融机构对科技企业的风险评估能力不高,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融合创新欠缺,金融监管对科技金融的适配性不够。打破桎梏,冲破制约,用形象的话来说,就是要让科技企业更容易找到助其飞翔的“翅膀”,也让金融机构更愿意帮助科技企业“飞翔”,实现良性循环。决策层看得深远。在2023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被列为2024年九项重点任务之首。在同年10月底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金融强国目标,将科技金融作为“五篇大文章”的第一篇。11月底,湖南省科技创新投融资服务联盟成立。如何真正将首篇大文章作好,全国各地都开展诸多有益的探索,如上海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1+4+1”科技金融框架体系,湖北推出科技金融质效提升行动方案,安徽加速推进合肥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等。各地风景皆好,湖南发展也“湘”。今年,湖南科技金融动作频频。前9个月,全省科技型企业贷款户超4万,贷款余额6466.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3.6%、29.6%。科技金融之路如何走得更宽,湖南没有停下脚步。架好一座桥,坦途变通途。诚然,增长数字可喜,但现实中科技企业继续碰壁,得不到帮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如何让投融资信息渠道更加畅通,创新创业生态进一步优化,一个立足全球,服务湖南的“桥梁”就此搭建。11月22日,湖南召开首届麓山科技金融大会,会上成立了湖南省科技创新投融资服务联盟。湖南省科技创新投融资服务联盟,首批有54家创投、银行等机构成为基石成员,是湖南在资本和项目之间架起合作的桥梁,构建“科技+金融”生态圈,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11月22日,湖南召开首届麓山科技金融大会。如何理解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以省科技厅为例,其具备科研项目资源丰富、科技人才众多的优势,可以帮助资本与项目高效对接,共耕共赢,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而联盟汇聚了省内外具有影响力的投资机构、银行、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多方力量。如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银行,和财信金控、兴湘资本、湘投基金、长投控股、湘江国投等投资机构,还有岳麓山工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共同构建集资本、科技、人才和市场于一体的综合性资源对接与服务平台。如何投早、投小?省科技厅成果转化促进处二级调研员向兵介绍,联盟项目主要来源于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各高校的成果转化项目,本身就经过了严格挑选。同时,承载项目的企业质量优,科创属性高。如何投硬、投长期?6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湖南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支持上市公司对标新质生产力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培育科技领军企业,对以第一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省财政按国家奖励标准的50%给予配套奖励。尤其在支持上市公司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对上市公司首台套技术设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等系列“首次”给予奖励与保费补助。9月3日,湖南省科技大会暨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举行。记者在现场见证,省科技厅就牵手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推动金芙蓉科创引导基金落地发展。有这支基金加持,势必将壮大培育“耐心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支持湖南科技创新创业。三个诀窍,成为风口上的“猪”。如今,省委金融办推动成立湖南首家科技担保公司,累计获得22家银行授信130亿元,推出服务科技型企业的系列担保产品,探索实施“担+投+贷”模式。省科技厅牵头开展的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今年已为6128家科技型企业发放158.29亿元,同比增长34.02%。虽然不差钱,但如何顺利借到融资贷款,往往是科技企业负责人最关心的事。对此,长沙修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李睿有亲身感受,向记者分享了三个诀窍:“拿牌子”“纳好税”“跟政策”。“今年我们的融资成本降了好几倍,过去要几十万,如今只要几万。”营收和纳税情况也是银行衡量的重要标准。在李睿看来,多去园区、市局转转,时刻关注最新政策动态,也是诀窍之一。从两三人的工作室发展成为现在六七十人的一家企业,该公司拿下“湖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等重要认证后,既彰显出企业的实力,更呈现出不俗的潜力,这些因素对银行来说都是极大的加分项。李睿的欣喜看得见,而湖南对科技企业在初创阶段的扶持力度大、政策优惠也摸得着。10月24日,“上市苗圃贷”首发暨企业上市政银企签约活动在湘江基金小镇举行。科技金融创新的脚步还能再快吗?亟待解决的问题其实还是不少。我们仍要清晰地认知到,湖南科技金融仍处于发展阶段,需要在具体实践中不断完善各项标准。记者发现,虽然银行科技信贷发展迅速,但科技保险、信托、债券等金融工具运用不足。既懂科技又懂金融的复合型科技金融人才缺乏,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有待健全。“发挥湖南省科技创新投融资服务联盟作用,应引导金融资源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部署核心科技金融产品。”省科技厅厅长朱皖认为,要加速开展“先投后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试点工作。具体来说,就是要针对高校科技成果中试到产业化阶段资金需求大、市场前景不明、融资难的问题,在“先投”阶段以科技项目资金形式支持,“后股”阶段将该笔项目资金转化为企业股权,并引导社会资本同步投资。马栏山视频文创园核心新建区。“湖南科技金融尚属于早期阶段,目前发展态势迅猛。”兴湘资本董事长、总经理张亮也有一个观点,就是要让优质资本成为科技企业的“成长伙伴”。成长,需要耐心,需要更细致的互动和交流,帮助与陪伴。今年以来,兴湘集团围绕科技领域先后设立了兴湘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北斗产业基金、绿氢创业投资基金等,投资了钠能时代、氢璞创能、天盛新材等一批有代表性的科研项目,国有资本、头部创投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更加明显。张亮还向记者透露,兴湘集团计划于今年年底成立自己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公司,为此专门拿出5万多平方米的物业正在装修中,将打造成科创谷,并规划在明年年初让科创谷的入住率超过50%。“我们会根据企业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从实际出发,创新银行产品来满足企业的需求。”大会上,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张锋介绍,如湖南分行创新特色产品,针对初创企业推出湘企e贷,针对成长期企业推出科技研发贷,针对成熟期企业推出科创并购贷。建行湖南省分行科技金融创新中心主任朱红也表态,“我们将以奋勇争先的姿态融入打造科技创新高地的战略部署。未来将加大贷款投放,再进一步优化我行的‘五专’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助湖南科技型企业发展一臂之力。”湖南湘江新区“天天麓演”平台。园区的力量也不可小觑。湖南湘江新区打破时空界限,让项目找投资机构、投资机构找项目路演变得更简单,发布“天天麓演”平台,通过掌上看项目,实现让路演“一触即达”,让资本与项目在云端即可遇见。另一方面,在科技保险、信托、债券等金融工具运用不足的情况下,在湘江新区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在全省推广实施企业创新积分制,建立指标体系,健全科技数据收集机制,全面、完整、高效的收集企业信息,为科技型企业精准“画像”,引导金融、创投等机构开展精准化金融服务。在“三高四新”美好蓝图中,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位列其中,这离不开科技企业的蓬勃发展,也离不开金融活水的浇灌。让“项目找资金”“资金找项目”的窘境越来越少,科技企业含“金”量越来越高,以新金融活水浇筑科技创新高地,这样的科技金融改革创新才是真的“湘”。(谭苏昕)来源:科技湖南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24-1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96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已经2024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2024年11月8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7号公布 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6号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能,加强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第三条 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基础研究,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预算拨款。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企业和其他组织投入资金开展联合资助,建立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金应当全额纳入预算管理。第五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推动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有机结合,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予以确定。确定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第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制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与管理制度,负责资助计划、项目设置,以及评审、立项、监督等组织实施工作,提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效能。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会计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基金的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调整完善政策、改进管理、优化预算安排。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审计监督。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信息化建设,推动完善科研诚信管理信息共享、基金资助项目成果共享等机制,加强基金资助项目与其他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衔接与协调。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第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支持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突出成绩且具有明显创新潜力的青年人才。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第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确定依托单位作为基金资助项目及其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基础研究能力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公益性机构,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单位,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已注册的依托单位名单。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等制度,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第十条 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基金资助资金的使用;(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六)加强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支持研究成果开放获取,促进研究成果转化;(七)对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八)完成基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基金管理机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符合条件的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取得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人、参与者及其依托单位应当遵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要求,签署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承诺书,承诺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没有虚构、伪造、剽窃、篡改等行为。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三)申请人、参与者因有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等行为被禁止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的;(四)申请人、参与者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评审专家聘请、评审活动管理和相关监督保障机制的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通讯评审评分等情况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导向,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资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第十七条 为了鼓励原创性基础研究工作,对重大原创性、交叉学科创新等基金资助项目,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制定专门的申请与评审规定。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作出资助决定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开展严重失信行为数据比对、核查等工作。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基金管理机构认为原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第二十条 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一)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基金管理机构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基金管理机构发现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回避情形的,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均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应当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评审行为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不得由他人代为评审,不得有接受请托、说情干预等不公正评审行为,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均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收到基金管理机构的基金资助通知后,即作为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基金管理机构核准。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基金资助项目拨款。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基金资助资金,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资金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资金调整事项。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及其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挪用、截留基金资助资金。基金资助资金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基金管理机构制定。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第二十五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三)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第二十六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十七条 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科学技术报告制度的要求,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基金资助项目摘要予以公布,促进基金资助项目成果的传播与共享。第二十九条 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金资助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应当由依托单位按照国家科学数据管理的有关规定汇交到相关科学数据中心。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确保监督检查全面覆盖。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和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公布。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项目信誉档案。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资金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开展基金绩效评价,并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定期对基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健全科技安全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支持国家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增强科技创新支撑国家安全的能力和水平。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实施联合惩戒。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正在申请基金资助的,取消其当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资格;其申请项目已实施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资金;情节较重的,1至3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一)虚构、伪造、剽窃、篡改申请材料的;(二)以请托、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干预评审工作的;(三)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行为的。申请人、参与者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依托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取消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资格。第三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资金,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资金;情节较重的,1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一)擅自变更研究方向或者降低申报指标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三)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四)成果发表署名不实或者虚假标注资助信息的;(五)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绩效评价工作的;(六)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挪用、截留基金资助资金的;(七)虚构、伪造、剽窃、篡改研究数据或者结果的;(八)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行为的。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依托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取消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资格。第三十八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核减基金资助资金,并可以暂停拨付或者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资金;情节较重的,1至3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的;(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四)组织、参与、纵容、包庇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弄虚作假的;(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七)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挪用、截留基金资助资金的;(八)违反保密规定或者管理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九)以请托、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干预评审工作的;(十)不履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相关管理职责的。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2至7年不得聘请其为评审专家;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评审职责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四)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有接受请托、说情干预等不公正评审行为的;(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处分:(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处分。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处理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处理期内不得聘请其为评审专家;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聘请其为评审专家。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资助工作中,涉及项目组织实施费和与基础研究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基础研究环境建设活动的基金资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来源:中国政府网、科技湖南

新修订的《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2024-10-16

7月28日下午,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对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将发挥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亮点?规定了哪些主体责任?来看看权威解读↓1《条例》的修订背景是什么?现行《条例》于2004年制定,2010年修订,2012年和2014年进行过2次修正。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按照务实管用的原则,对《条例》进行了第4次修改。1.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2016年印发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制度措施等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原安监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名称、职责发生重大变化,对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通过修订《条例》进一步贯彻落实。2.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两次修正,对很多条款作出重大修改,现行《条例》部分条款需要作出相应修改。3.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过去长期积累的传统安全隐患还没有完全消除,许多新的安全风险又不断凸现,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仍然突出,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我省安全生产仍处于爬坡过坎期。2《条例》修订的主要亮点有哪些?本次《条例》修订注重结合湖南实际,总结提升我省好的经验做法,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亮点纷呈,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贯彻新思想新理念,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二是将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中有效的经验做法转化为法规规定。增加规定了“一会三卡”制度(班前会、安全检查卡、安全作业卡、应急处置卡),落实了员工岗位安全作业的“最后一公分”;建立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管理培训等事故预防工作;加强我省事故多发领域安全管理,针对危险作业、有限空间、尾矿库、烟花爆竹、楼宇安全和企业集团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三是加强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增加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准备,明确化工园区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与化工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联合演练;强化事故前期“救早救小”意识,作业场所突发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异常情况,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科学有效处置措施,撤离、疏散现场人员,同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四是强化基层基础。《条例》第九条明确省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从娃娃抓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纳入技能考核和就业培训,确保提升岗位操作工安全技能;规定乡镇街道,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园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有关工作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并结合乡镇综合执法改革,给予乡镇执法赋权,解决“看得见的管不到”的问题;着重强化信息化监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监管执法等信息归集和共享;推行网上安全生产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五是着力优化营商环境。为减少重复多头检查,《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进行检查;针对检查对象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监管职责确定一个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同时,鼓励企业开展自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认为生产经营单位自检结果符合安全生产检查要求的,可以不对该事项进行现场检查。针对小型、微型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作出了特别规定。在小型、微型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可以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可以不单独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更贴近小微企业实际。3《条例》是如何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是抓好安全生产的关键点和着力点。《条例》在《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强化,具体体现在“六个到位”:第一,安全责任到位。《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要求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组织考核。第二,组织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到位。《条例》规定高危行业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情况,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风险程度、从业人员多少,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按比例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三,安全投入到位。《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足额提取用好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生产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同时要为从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四,安全培训到位。《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并要求将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的统一管理。第五,安全管理到位。《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一会三卡”和岗位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同时对有限空间、尾矿库、烟花爆竹、楼宇安全和发包、出租活动等提出明确要求。第六,应急救援到位。《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一旦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科学有效处置,全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来源: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

四部门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2024-07-31

由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制定的《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近日发布。《计划》旨在有效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以下简称“融担基金”)体系引领作用,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向科技创新领域。《计划》坚持目标导向、体系引领、市场运作、适度补偿、绩效引导的原则,着力解决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发展有潜力、知识产权价值高,但因缺少有效抵质押物、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贷款和担保支持力度。为精准聚焦支持对象,《计划》明确,中小企业满足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政策支持对象,具体包括已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且在存续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省级相关管理部门认定且在存续期内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存续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正在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及项目验收处于成果转化应用期的中小企业;以及依托“创新积分制”,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筛选出的备选企业。具体企业名单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省级科技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时向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名单,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计划》还明确,分类提高分险比例。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别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0%、不高于贷款金额的80%分担风险责任。融担基金分险比例从20%提高至最高不超过40%。省级再担保机构分险比例不低于20%。值得关注的是,《计划》将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单户在保余额上限从10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0万元,并逐步将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收取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计划》还提到,对融担基金加大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所新增的代偿,中央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给予一定风险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成效较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风险补偿。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是极具活力和潜力的创新主体,是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制定本专项担保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有效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简称融担基金)体系引领作用,通过提高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和补偿力度,增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担保意愿和担保能力,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向科技创新领域,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目标导向。着力解决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发展有潜力、知识产权价值高,但因缺少有效抵质押物、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贷款和担保支持力度。 ——坚持体系引领。融担基金发挥体系引领作用,在聚焦支小支农基础上,加大科技创新再担保业务规模和风险分担,引导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为更多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支持。 ——坚持市场运作。银行和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和商业可持续原则,自主选择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依法合规审贷放贷、提供融资担保。 ——坚持适度补偿。对融担基金加大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所新增的代偿,中央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给予一定风险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成效较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风险补偿。 ——坚持绩效引导。对融担基金科技创新再担保业务,财政部单列年度业务规模、代偿率等绩效考核指标。地方财政部门要相应完善考核制度,适当提高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科技创新业务的代偿率上限考核要求,突出服务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导向。 二、实施方案 (一)精准聚焦支持对象。中小企业满足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政策支持对象,具体由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 1.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已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且在存续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经省级相关管理部门认定且在存续期内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在存续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 4.正在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及项目验收处于成果转化应用期的中小企业; 5.依托“创新积分制”,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筛选出的备选企业。 中小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认定标准;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企业名单,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省级科技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时向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名单,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 (二)分类提高分险比例。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别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0%、不高于贷款金额的80%分担风险责任。融担基金分险比例从20%提高至最高不超过40%。省级再担保机构分险比例不低于20%。有条件的省级再担保、担保机构可提高分险比例,减少市县级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压力。 根据企业不同类型,融担基金分险比例分为三档: 1.对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融担基金分担最高不超过40%的风险责任; 2.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依托“创新积分制”筛选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担基金分担最高不超过35%的风险责任; 3.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融担基金分担最高不超过30%的风险责任。 (三)合理确定费率水平。融担基金再担保业务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5%;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3%。鼓励合作机构针对不同风险水平、不同资质的经营主体实施差异化担保费率,逐步将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收取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合作机构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逐步降低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四)适当提高担保金额。将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单户在保余额上限从10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0万元。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满足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要求前提下,稳妥开展对科技创新类中型企业的担保业务。 (五)适当提高代偿上限。按照统筹支持科技创新和防范风险的原则,融担基金与省级再担保机构约定代偿赔付上限从4%提高至5%。超过上限部分融担基金不予赔付。 (六)创新业务联动模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探索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的联动模式,带动各类金融资本和社会投资为科技创新类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科技金融服务。 (七)提升金融服务适配性。支持银行开发适合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创新积分制相关融资等产品,缓解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传统抵质押物不足等问题,努力提升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首贷率”,逐步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 (八)健全风险补偿机制。中央财政对于融担基金加大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所新增的代偿资金需求,分年度单独进行测算。风险补偿资金由中央财政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融担基金年度科技创新再担保业务规模,由财政部根据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融担基金经营状况和风险控制等情况统筹确定。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政银担企”合作,加大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指导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实施好科技创新担保专项计划,推动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主动对接有融资需求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切实缓解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加大政策支持。对于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成效明显、风险代偿压力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持力度,给予适当风险补偿、奖补资金、担保费补贴等支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 (三)强化绩效考核。要将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执行情况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适时进行检查评估,考核结果作为相关奖励、支持措施的实施依据。 (四)深化体系合作。融担基金要细化与合作机构支持科技创新业务操作安排,优化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数字化平台科技创新模块,积极对接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时跟踪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推动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取得实效。 (五)筑牢风控防线。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原则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强化资金用途监控,严格贷前审核,强化贷中服务,加强贷后管理,防范资金套取和挪用风险。 四、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加强对融担基金风险补偿资金监督管理,督促融担基金加强风险控制,及时履行风险分担责任,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冒领、截留、挪用、骗取、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所有财政资金,取消其合作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本专项担保计划自印发后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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