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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南区、鱼峰区、柳北区、鹿寨县)科技政策讲解暨技术经理人培训班培训成功举办2023-08-11

为服务创新创业,宣讲柳州市科技补贴政策,指导企业申请科技财政补贴,提升企业的产品研发和质量意识,降低企业研发成本,享受政策红利,同时提升技术转移人员的业务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进一步激发技术市场活力,近日,为期两天的柳州市科技政策讲解暨技术经理人培训班分别在柳南区、鱼峰区、柳北区、鹿寨县顺利举行。本次活动由市科技局指导、柳南区科学技术局、柳北区科学技术局、鱼峰区科学技术局、鹿寨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主办,柳州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广西工业振兴队柳北特派队协办,桂中科技大市场承办,邀请了柳州市科学技术情报所副所长秦德新针对2022年科技政策进行解读;广西东盟技术转移中心劳超副部长针对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内容进行授课,各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相关企业技术转移工作人员共近300人参加培训。鱼峰区科技局副局长李四中,鹿寨县县科工贸局副局长莫世献出席了本次培训会议并对后续相关工作做出了具体要求。下一步,市科技局将重点关注企业相关项目的培育及申报,帮助企业获得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健全完善技术转移体系,培养一支专业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充分调动广西自治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的创新资源,进一步提升我市技术市场活跃度,为我市打造全广西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高地、争创国家创新型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关于开展2024年湖南知识产权“百企优培”行动的通知2024-03-21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分中心,各代理机构,各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2024年湖南省知识产权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持续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省保护中心”)决定在全省开展2024年湖南知识产权“百企优培”行动,具体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发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在加快构建湖南省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的支撑作用,围绕先进制造和新材料领域内百家科技型企业,充分发挥“快审、快确、快维”职能,畅通服务供需对接渠道,加速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及运用综合能力,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和生产经营双升级。二、服务对象在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中择优挑选服务对象:(一)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科创能力突出,发展潜力大。(二)企业管理层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方面存在迫切的具体需求。(三)重点支持湖南省“4X4”现代化产业体系重点企业,“4+4科创工程”依托单位,“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承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上市后备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政府、园区新引进科创企业。(四)优先考虑已经在省保护中心完成预审备案的企业。各市州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分中心、代理机构可通知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请,或向省保护中心推荐企业、提供线索。三、服务内容省保护中心将根据企业需求,从以下方面提供服务(原则上每家企业不超过5个项目):(一)知识产权创造方面1.专利预审备案及预审案件提交流程现场指导。2.预审案件额度满足式支持。3.专利现场会晤预审和挖掘、布局指导。4.设立专利预审员实践基地。(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1.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指导服务。2.提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3.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参考意见。4.为重大公共知识产权纠纷或争端提供解决建议。(三)知识产权运用方面1.专利检索及信息推送。2.技术或产品的专利微导航。3.企业知识产权体检诊断。4.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四)知识产权综合服务1.知识产权定制化入企培训。2.专利转化及技术需求衔接服务。3.知识产权战略制定指导。四、服务方式省保护中心将根据申请情况进行书面综合评审,筛选不超过100家企业开展电话或现场调研评估,确定服务对象名单。安排相关部门成立服务团队,与企业进一步商定服务计划,采取“一企一台账、一企一专班”方式,进行跟踪服务。五、申请方式及材料申请单位于2024年3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见附件)递交至省保护中心,或将电子档发送至邮箱。六、联系方式联系人:杨凯玲 0731-89690873邮 箱:329445126@qq.com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2024年3月13日“百企优培”申请表-0315.docx原文链接:http://www.hnippc.cn/general/cms/news/info/news/d773e6c6d63d4da1bcdc8a3762353bd1.html

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三高四新”融资专项的通知2024-03-13

省直有关单位和企业、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围绕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和支撑服务全省实施“八大行动”,助力湖南高质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湖南分行”)共同开展2024年“三高四新”融资专项申报工作,现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本轮“三高四新”融资专项总量1500亿元,重点支持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重大基础设施、能源安全、生态绿色发展、民生保障、新型城镇化等领域项目建设,全面助力湖南高质量发展。二、支持领域(一)现代化产业体系1.优势产业。聚焦湖南“4×4”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持轨道交通、航空航天、现代石化等我省优势产业的战略性、支撑性、带动性项目,支持新能源等新质生产力建设项目,支持纳入全省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项目,军民融合、重大科研成果转化项目。2.科技创新。支持湘江科学城、长沙全球研发中心城市、“4+4”科创工程等标志性工程建设,支持科技创新领域“独角兽”“小巨人”“隐形冠军”企业发展壮大。3.“五好”园区建设。以国家级园区(经开区、高新区、自贸区、保税区等)为重点,择优支持省级园区,支持方向可包括园区内基础设施、厂房、创新平台、环保设施、能源设施等紧密围绕主导产业实施的各类项目。(二)重大基础设施1.交通。包括铁路(高速铁路、区域城际铁路、铁路专用线、铁路站场等),高速公路,机场(含通用机场),轨道交通(含市域(郊)铁路),水运(国家高等级航道网项目、重点内河航运项目和重点港口、码头项目),陆港项目,综合交通枢纽等。2.水利。包括重大水网、水资源配置、防洪薄弱环节建设、节水供水、智慧水利等项目。3.物流。包括国家物流枢纽布局承载城市内的物流项目,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内的冷链物流项目,中欧班列铁路口岸基础设施、枢纽及集结中心周边节点网络建设项目。4.新基建。包括5G基站建设、国家级、区域级互联网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持数字化赋能停车、农田、水利等应用场景。(三)能源安全1.能源保供。包括清洁高效的基础支撑电源、电煤储备、煤炭储备基地、“气化湖南”等项目。2.储能调峰。包括已纳入国家规划的抽水蓄能项目,新型储能项目,园区综合能源项目等。3.清洁能源。支持依托一体化基地规模化布局的风电项目,光资源相对丰富地区的大型集中式光伏基地和整县推进光伏试点项目。(四)生态绿色发展1.长株潭生态绿心生态修复提质项目。2.国家储备林项目。3.污水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4.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黑臭水体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水污染防治项目。5.危废、医废等固废处置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6.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国家级园区循环化改造等项目。7.石化、钢铁、有色等领域企业节能降碳和超低排放改造项目。8.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项目。(五)民生保障1.乡村振兴。包括高标准农田,农产品储运(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等),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农村污水处理,县级及以下除教育、医疗、卫生、体育之外的市政公共设施,农村水利,灌溉等项目。2.养老领域。包括养老基本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银发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等。3.“三大工程”建设。包括保障性住房、“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六)新型城镇化1.结合水、电、气、污水、垃圾、停车场、信息网络、分布式能源、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地下综合管廊等内容策划实施的市政公共设施提升建设项目。2.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有机更新项目。3.海绵城市建设项目。4.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和独立工矿区改造提升工程项目。5.历史名村名镇保护项目。6.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存量资产盘活项目。(七)长江经济带发展重大战略1.生态环境系统整治项目。符合我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的、针对生态环境问题复杂突出的特定区域,采取系统整治思路和举措,解决同一区域范围内各类污染要素相互交织、不可分割的生态环境系统治理修复项目。2.绿色发展示范项目。具有较强示范效应、有利于积蓄长远发展动能的绿色发展项目,包括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工程和必要的支撑绿色转型发展的道路、供热、供气、给排水、生态停车场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3.沿江化工企业腾退土地治理修复项目。对沿江(含长江干流湖南段,湘江、资江、沅江、澧水以及洞庭湖)1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搬迁腾退的土地进行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三、专项政策对于纳入本轮融资专项支持的项目,国开行湖南分行在服务团队、审批流程、贷款规模、授信条件及融资利率上提供专项政策支持。(一)工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与国开行湖南分行建立融资专项会商协调机制,加强项目申报、推进、落实情况的对接和信息共享,协商解决突出问题和重大事项。各地发改部门统筹加大项目谋划力度,与国开行湖南分行各工作团队做好对接,指导协助项目单位尽快完善贷款条件。国开行湖南分行通过专项工作团队(见附件1),与各市州发展改革委、重点企业开展对接。对纳入专项的重点项目,在项目策划、融资模式设计、产品设计等方面加大指导力度,提升服务质量和效果,并适时组织召开专题培训会。(二)授信条件国开行湖南分行对纳入融资专项支持的项目,开辟优先审批、急事急办、减利让费的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提升工作效率。在准入要求、担保方式等方面给予国开行政策允许内最优条件支持。(三)贷款规模国开行湖南分行对纳入融资专项支持的项目,在贷款规模上给予专项保障,优先满足符合授信和贷款发放条件的项目资金需求。(四)融资利率国开行湖南分行对纳入融资专项支持的项目,给予国开行政策允许内最优融资利率支持。四、工作流程(一)项目申报申报项目基本条件:一是项目须符合相关规划,符合土地、资金、环境容量等要素供给条件,原则上已完成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土地、环评等审批手续(最迟2024年三季度内可完成);二是在2024年需开工;三是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应在1亿元以上(具有较强行业示范引领效应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规模),项目自身通过市场化运营可实现收益平衡,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四是融资主体具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已实现市场化运营,符合国开行授信准入条件。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开行对应工作团队就拟申报项目成熟度和融资需求进行沟通会商,达成共识后填报融资专项申报表(见附件2),同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国开行湖南分行。省直项目由相关单位直接报送。(二)授信发放国开行湖南分行对申报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审议,按照“能贷尽贷”原则,及时给予足额、低成本贷款支持。(三)反馈通报省发展改革委、国开行湖南分行定期对申报项目的融资落地情况开展调度,向有关单位反馈通报,并推动后续批次项目策划和申报。(四)有关要求1.时间要求。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抓紧谋划、摸排符合条件的优质项目。在2024年3月15日前,按附件要求报送首批项目清单,后续将视情况组织开展申报工作。2.填表要求。加强要素信息规范。项目名称:简练明晰,原则上应包含所在地域或归属单位、核心建设内容和建设性质等信息(一般不超过25字)。建设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简要描述拟建项目各单项工程的主要内容,如新建技术业务用房、改建市政道路、扩建生产线等(一般100字左右)。建设规模:填写与项目内容相关的量化指标,如建筑面积、公路里程、生产线数量及产能等。特此通知。联系人: 省发展改革委    符斌元  0731-89991687国开行湖南分行  雷  鑫  0731-84906069附件:1.国开行湖南分行各工作团队联系方式2.2024年“三高四新”融资专项申报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2024年3月6日    附件1

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 2024-04-19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马克思指出,“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我们党是用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我们的力量所在。红军初创时期,毛泽东同志就高度重视整肃军纪,从“不拿群众一个红薯”的规定,到“三大纪律六项注意”(后来发展成“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为人民军队的优良作风奠定了坚实基础;辽沈战役期间,锦州乡间的苹果熟了,行军路过的解放军战士虽然饥渴难耐,但一个苹果都不去拿,无论是挂在树上的、收获在百姓家里的、还是掉在地上的;解放上海后,为了不打扰市民,战士们严格执行“不入民宅”的纪律,和衣抱枪露宿在雨后湿漉漉的街头……“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一百多年来,正是由于有了建立在高度政治觉悟基础上的铁的纪律,我们党才能始终赢得人民群众爱戴和拥护,团结带领人民取得革命、建设、改革的一个又一个胜利。“我们这么大一个政党,靠什么来管好自己的队伍?靠什么来战胜风险挑战?除了正确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外,必须靠严明规范和纪律。”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我们党纪律建设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对全党的谆谆告诫。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坚持不懈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的状况,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当前仍然存在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必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真正从思想上重视起来,在行动上抓好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纪律建设一刻也不能放松。我们党是拥有9800多万名党员的世界第一大执政党,正团结带领14亿多人民,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没有铁的纪律,就没有党的团结统一,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就会大大削弱,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就会大大削弱。新征程上,党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越复杂、肩负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可以说,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十分重要、很有必要、正当其时。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2024年1月8日,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提出“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1月31日,在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主题教育总结报告和关于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的意见时,要求“发扬自我革命精神,在全党组织开展好集中性纪律教育”;3月在湖南考察时,进一步强调“组织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为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提供了根本遵循。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性和忽视党纪、违反党纪问题危害性的认识,推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从严抓好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强化遵守纪律的自觉,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知行知止、令行禁止,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合力。大量事例说明,干部出问题,都是因为纪律的突破。《条例》作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是这次党纪学习教育的学习重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根据形势和党的建设需要不断完善纪律规定,先后于2015年、2018年、2023年3次修订《条例》。本次修订后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知纪明纪方能遵纪守纪。要抓住学习重点,聚焦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条例》,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要把学习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坚持逐章逐条学、联系实际学,抓好以案促学、以训助学,推动《条例》入脑入心,深化《条例》理解运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准确掌握《条例》的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为什么要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点击了解!2024-04-16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为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提供了重要遵循。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通知》要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纪律是党的生命线,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硬起手腕抓纪律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成为新时代党的建设鲜明主题,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指出“要养成纪律自觉,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明确要求“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一系列重要论述指引全党严明纪律规矩,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十年磨一剑,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取得丰硕成果、积累宝贵经验。同时也要清醒看到,管党治党还面临一些问题,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问题不容忽视,政治骗子仍有市场,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依然存在,等等。一些党员、干部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性和忽视党纪、违反党纪问题危害性的认识不深,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认真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聚焦突出问题,把严的标准树立起来、把严的纪律执行起来,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强化遵守纪律的自觉。以严明纪律作保障,促进全党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两个确立”是党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应对一切不确定性的最大确定性、最大底气、最大保证,“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要通过党纪学习教育,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全党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知行知止、令行禁止,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合力。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要准确把握这次党纪学习教育的目标要求,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把增强党性、严守纪律、砥砺作风融入日常、化为习惯,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要抓住学习重点,在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上下功夫见成效。坚持逐章逐条学、联系实际学,抓好以案促学、以训助学,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准确掌握其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重要政治任务,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要压实各级党组织的领导责任,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推动党员干部高质量完成党纪学习教育任务。加强宣传引导,力戒形式主义,以良好作风保证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坚持两手抓两促进,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同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党纪学习教育每项措施都成为促进中心工作的有效举措,切实防止“两张皮”。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示范引领作用,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带头学习、贯彻、遵守纪律处分条例,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切实统一起来,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保障。

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2024-03-1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科研诚信建设,规范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的诚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科技部等二十二个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以下统称科研项目)的科研诚信管理。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参与科研项目组织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在项目管理全过程中,遵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的客观记录,并据此进行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科研项目组织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包括项目参与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科技服务工作人员等自然人,以及项目受托管理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第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第四条  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会同相关单位完善科研诚信教育宣传、信息管理、调查处理等制度;指导市州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建立科研诚信督查和通报制度,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组织开展重大科研失信事件联合调查。第五条  科研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要加强科研项目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研项目管理全过程;负责本行业及主管科研项目的科研诚信教育宣传,信息采集、记录、汇交,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和结果应用等工作。第六条  参与科研项目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教育预防、科研成果管理、数据汇交、责任追究等制度;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失信行为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二章  科研诚信管理第七条  加强科研项目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将科研诚信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凝练、申报推荐、评审立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监督评估、结题验收和成果发表等管理全过程。在科研项目申报书、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等(以下统称任务书)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完善科研项目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科研诚信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第八条  全面实施科研项目诚信承诺制,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项目组织管理和项目实施,以及发表科研成果过程中,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第九条  强化科研项目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研项目,获得相关资格或予以立项的必备条件,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第十条  加强科研项目参与人员的科研诚信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项目、成果发表等重要节点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应当及时开展有效教育引导。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科研项目产出论文等各类科研成果发表的核查检查和数据汇交等成果管理制度,确保科研活动的原始记录及时、准确、完整,保存得当,做到可查询、可追溯。第三章  科研诚信记录第十二条  科研诚信记录是申报与审批科研项目的重要依据,采集与记录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守信记录和失信记录:(一)基本信息包括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科研条件、研究团队、经营状况、代表性科研成果等信息;(二)守信记录信息应包括与科研项目相关的信息,守信情形、评价意见等信息;(三)失信记录信息应包括责任主体基本情况,失信情形调查结论、处理决定与依据、处理单位与时间,公开属性、共享范围等信息,以及其他惩戒期满和信用修复的失信信息。失信行为责任主体为法人机构的,记录信息还应包括处理决定中涉及的直接责任人员。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组织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符合以下条件的纳入守信记录:(一)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参与人员遵守科研诚信承诺,履行诚信教育与管理职责,规范科研项目管理,如期完成科研项目任务书约定内容,连续2年以上无科研失信记录的,纳入守信记录;验收结果评定为优秀的,列入“红名单”。(二)项目受托管理机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严格履行委托合同约定,规范项目管理与服务,连续2年以上无科研失信记录,纳入守信记录;在管理服务考核或评价中,被主管部门评定为优秀的,列入“红名单”。(三)评审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遵守科技活动评审工作规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连续2年以上无科研失信记录,纳入守信记录;在评审、评估、评价、论证、验收、监督检查等履职评价中,被主管部门评定为优秀的,列入“红名单”。上述科研项目组织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如发生失信行为的,自动移出守信记录。第十四条  失信记录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记录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发生严重学术不端、违规、违纪或违法,且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的为严重失信行为,其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任务书约定的为一般失信行为。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首席专家,及科研助理、财务助理等其他参与人员应当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履行项目任务书约定,发生以下行为的纳入失信记录:(一)一般失信1.科研诚信教育预防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落实科研数据留存、科研成果审核制度;2.未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以及重大变更事项等致使项目无法结题或验收;3.其他违反项目任务书约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二)严重失信1.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报书,使用已有研究成果或已量产技术重复申报科研项目;2.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3.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重复发表,违反论文引用等学术出版规范;4.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等;5.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6.项目参与人员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未及时制止甚至包庇纵容;不配合失信行为调查处理;7.经有关部门查处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8.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承担和参与单位应当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履行科研项目、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管理职责,发生以下行为的纳入失信记录:(一)一般失信1.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未制定本单位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2.未及时报送绩效评价、结题验收材料,未组织项目事项变更调整等;3.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二)严重失信1.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等;2.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报书,买卖、代写、代投项目申报验收材料,使用已有研究成果或已量产技术重复申报科研项目;3.未履行项目管理法人责任,导致项目无故逾期、不能完成结题或验收;未按项目任务书约定落实配套资金;未履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监管职责,单位连续发生严重失信行为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4.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不力,包庇、纵容所属科研人员严重失信行为;5.经有关部门查处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6.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第十七条  项目受托管理机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应当遵守项目管理规定和行业规范,强化科研诚信管理,履行管理服务约定,发生以下行为的纳入失信记录:(一)一般失信1.科研项目管理服务职责履行不到位,发现项目存在重大违规违纪情况未及时报告;2.与项目承担单位或相关人员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未主动声明并实行回避;3.其他违反项目管理服务工作要求,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二)严重失信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管理服务事项;2.利用管理或服务职能,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为本单位、项目申报或承担单位及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3.未履行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发生严重失信行为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4.单位管理严重失职,所属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5.经有关部门查处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6.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第十八条  参与科研项目的评审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应当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发生以下行为的纳入失信记录:(一)一般失信1.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擅自委托他人顶替,未遵守现场规则擅自离席或与项目单位接触;2.履责过程中专家与答辩单位讨论与项目无关的内容;对其他专家施加影响或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其他专家独立发表意见;3.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咨询评审意见,或评价意见简单潦草、内容雷同;4.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咨询、评估等过程或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二)严重失信1.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2.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3.咨询评审意见、评估评价结论等严重失实;4.利用参与评审工作获得的非公开技术、商业信息为本人或第三方谋取私利且造成恶劣影响;5.经有关部门查处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6.其他违背评审工作纪律,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至十八条的责任主体,发生以下行为的列为特别严重失信行为,纳入失信记录。(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重大科技伦理违规行为;(三)受审计、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部门查处;(四)失信惩戒期内或信用修复后,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五)其他引发国际国内重大舆情,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失信行为。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组织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需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开展举报与受理、调查与处理、申诉与复查,经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依据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纳入失信记录。第四章  科研诚信记录应用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守信“红名单”的责任主体,主管部门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申报科研项目、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承担科技服务事项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二)减少或免除中期评估、监督检查;(三)授权更多项目过程管理权限;(四)适当增加科技管理业务工作经费、咨询费;(五)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推送守信信息。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区分失信行为发生原因、情形严重程度,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对一般失信行为责任主体,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科研项目,或终止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研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1-2年内限制承担或参与科研项目,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取消科研项目管理与服务、担任评审专家;记入省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等处理。(二)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采取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取消科研项目立项资格,或终止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资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等并追回奖金;3-5年内限制承担或参与科研项目,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取消科研项目管理与服务、担任评审专家;记入国家和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归集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处理。(三)对特别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采取公开通报批评,取消科研项目立项资格,或终止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资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等并追回奖金;5-10年直至终身限制承担或参与科研项目,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取消科研项目管理与服务、担任评审专家;记入国家和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归集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处理。(四)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依纪依法依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主管部门按本办法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调查处理的,相关处理结果互认,依纪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限制或取消资格期限自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计算,处理决定作出前,主管部门已采取暂停或限制处理措施的,暂停或限制期限可折抵处理期限。第二十三条  失信行为责任人所在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谈话提醒、批评教育;(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三)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四)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五)取消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六)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七)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八)暂缓授予学位;(九)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十)其他处理。被处理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机构给予处理或处分;其他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依纪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或处分。第二十四条  建立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科研项目组织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免责,不再追究科研诚信责任。第二十五条  建立失信行为责任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对科研诚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对复查结果仍不服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应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应组织复查或复核,并给予明确回复,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第五章  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第二十六条  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修复机制,失信责任主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一)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调查期间主动纠正了失信行为;(二)服从科研诚信惩戒处理,已经自觉履行处理决定,失信惩戒期限已过半;(三)履行科研诚信管理要求,已基本消除失信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四)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发生科研失信行为,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七条  失信责任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信用修复申请书;(二)科研诚信承诺书;(三)履行处理决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相关材料;(四)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应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失信责任主体失信纠正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向申请人反馈核实结果。核实结果应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核实工作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一)列为特别严重失信行为的失信责任主体;(二)经核实,未完全达到信用修复条件;(三)失信惩戒期限未过半;(四)科研诚信管理制度不健全,或管理不到位;(五)存在其他社会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第三十条  失信责任主体在申请信用修复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主管部门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失信责任主体列为特别严重失信行为,并重新计算惩戒期限。第六章  科研诚信数据管理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厅建立省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汇交和应用等数据管理制度,实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市州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科研诚信数据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符合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要求。科研诚信数据的涉密信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科研诚信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三十二条  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作出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理的,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汇交数据,并上传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对失信行为责任人作出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单位应当自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等报送主管部门,并通过省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汇交数据;没有主管部门的,报送市州科技局。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下级部门报送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进行把关。对要素不齐全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要求10个工作日内补正;对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汇交。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作出记入国家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理的,省科技厅自收到汇交数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汇交数据。第三十三条  省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外提供科研诚信数据查询服务,公开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信息,查询期限与惩戒期限相一致。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其失信信息原则上不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在科研项目立项、科技奖励、荣誉推荐(提名)、人才称号评定、职称晋升,以及担任学术团体、学术工作机构、评审专家的资格等各类科学技术活动批准前,应当通过省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科研诚信审核。经审核存在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记录的处理措施、惩戒期限等内容,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第三十五条  失信行为责任主体享有查询和复制自身科研诚信数据的权利。对科研诚信数据的内容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信息征集、披露、使用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科研诚信汇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主管部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后,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处理;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第三十六条  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所依据的处理决定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按原程序及时申请移出数据库;处理决定变更的,按原程序重新汇交。处理决定惩戒限制期满的,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自动移出数据库;通过信用修复的,10个工作日内移出数据库。移出数据库的失信行为责任主体,3年内继续保留其记录信息。第三十七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科研诚信数据安全管理、查询使用等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虚构、篡改、泄露、违规删除科研诚信数据;(二)未按要求提供、征集、汇交和披露科研诚信数据;(三)非法获取、出售科研诚信数据;(四)未依法履行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修复等职责;(五)违法实施激励、监管与惩戒措施;(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经有关部门查处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19号令)明确的违法违规情形,且经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和处理。第三十九条  对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荣誉等评定,科技成果评价、科技型企业资格认定等相关责任主体有科研诚信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条  科研项目推荐、资金拨付等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部门违反科研诚信管理要求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财政性资金设立科研项目的诚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湘科发〔2018〕172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部分)2024-03-11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加强战略人才力量建设,重点依托国家、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引进和培养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和科研条件保障,由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自主决定科研选题、经费使用方向、投入方式、开支标准和成果分配等事项。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力度,指导、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培养或者合作培养各层次科学技术人才,完善女性科学技术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注重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发展,在财政科研经费、科学技术奖励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高等学校应当以促进产学研用融合为导向,增设与产业体系、技术体系相匹配的学科专业。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劳动人事、社保等方面制定政策,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之间的科研人员双向流动。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通过设置创新型岗位和流动性岗位,采取聘用、项目合作等方式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为科学技术人才在企业设立、科研条件保障、职称评定、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在落户、居住、配偶安置、医疗、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务。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评价体系,实行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对基础研究等方面的人才评价周期可以适当延长。科学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应当将科技创新、科技服务、推广普及的实绩和能力作为重要依据,不得仅以论文、称号、学历、奖项、项目作为评聘依据;对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普及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破格晋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适应企业需求和实际的企业科学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制度,赋予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自主权。第三十七条 科学技术人员被选派服务农村和企业期间,工资、职称晋升和岗位变动与其他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在评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称时,应当将其服务农村和企业的工作业绩作为重要依据;做出重要贡献的,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完善科研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相对集中的科研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应当适当倾斜。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事业单位在分配绩效工资时,应当向承担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对符合条件的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少数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分配形式,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在科研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承建国家级或者省级重大创新平台、获得国家级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牵头承担国家或者省重大科技项目的科研事业单位,经审核后可以调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第三十九条 国有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承担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科研项目提取的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现有工资总额难以满足的,可以在提取的间接费用范围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参与项目的科技人员发放奖金,并据实计入工资总额,不作为当年度工资总额基数。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任务的国有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科技项目专项奖金或者采用其他特殊薪酬方式,向引进的符合国有企业重大科技创新薪酬分配政策适用条件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支付薪酬。薪酬据实计入工资总额,不作为当年度工资总额基数。第四十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建立创新容错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对财政性资金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予以免责,项目委托单位应当允许结题,承担该项目的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后续申请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以及职称评定等方面不受影响。第六章 区域创新与国际合作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地区域定位和优势,建立促进区域发展的科技创新与发展机制,构建各具特色和优势互补的区域协同创新体系。鼓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探索区域科技创新模式,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创新型县(市、区),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依靠创新驱动区域协调发展。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支持建设长沙全球研发中心城市,将责任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并进行考核。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长沙市制定财政、土地、人才、平台、机制、成果转化、创新环境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建立联合督查机制。长沙市应当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按照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和交流规则,探索建立创新要素跨境自由有序流动机制,构建面向世界的高水平创新平台,高度集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研发主体,高度集聚高层次科技人才,合力攻克全球关键技术、核心技术难题,引领和带动全省科技创新。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支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科技体制机制改革。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跨区域协同创新,促进形成优势互补、高效合作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鼓励长株潭地区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与欠发达地区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合作,相关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资金、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批准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园区。支持省级科技园区建设成为国家级科技园区。鼓励科技创新资源富集、产业优势明显的地方探索创建科技园区,支持湘江科学城、岳麓山大学科技城发挥集聚资源、开放合作、引领创新、激励创业的作用。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实施省际区域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建立省际区域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制度,推动省际区域间共同设计创新议题、互联互通创新要素、联合组织技术攻关。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际科技合作规则,建设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实施重点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培养和引进创新人才。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加速国外先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孵化,提升对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第七章 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体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基本要求,将创新体系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技工程建设等作为重要内容。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确保科技投入总量只增不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统筹,建立和完善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制度;审计部门应当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财政、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引导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增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例逐年提高,不低于国家平均水平。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情况列为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研究开发投入指标实行动态监测和督查推进。省人民政府将设区的市、自治州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例、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量及增速作为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突出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在分配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逐年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比例。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投入列为对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免除保证金或者以保函、电子增信替代保证金;合同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首批次科技创新产品方向指南,对国家认定的科技创新产品的研发者和首次应用者,分别给予不高于科技创新产品首台套销售价款百分之五十的奖励;相关产品投保综合创新保险的,给予一定的保费补助。奖励与补助不重复享受。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利用贷款(债券)贴息、担保费(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等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股权投资、债权融资、科技保险、知识产权质押以及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等方式进行融资。省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天使投资股权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科技创新创业,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力度。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省实验室、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科研基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改造和维护。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成立由科技、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等领域专家以及产业领域的企业家组成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委员会;在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以及作出其他与科技创新有关的决策时,应当征询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委员会的意见。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制度,完善审查、评估、监管体系,建立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科研经费监督管理机制和科学技术监督跨部门、跨区域联动机制,推动科技治理现代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科研诚实守信行为的激励和对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认定、惩戒、修复机制。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科研诚信管理主体责任,建立日常管理、教育预防和调查处理等内部制度。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条例中省科学技术奖奖项设置、科技成果先试用后转化、新产品研发和应用支持等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在条例通过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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