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质量认证行业优质高效发展,提升认证服务能力,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进一步优化准入条件,完善行政许可工作机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通则》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问《通则》出台背景和制定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增强质量技术基础能力,促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对提升检验检测认证服务能力、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作出重要部署。为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十五五”规划纲要部署,扎实推进认证机构准入改革,进一步提升认证机构质量、规范认证机构行为,完善审批要求和工作流程,总局制定了《通则》,严格机构资质许可程序,科学确定认证机构在经营范围、人员能力、设备设施、管理体系、公正性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等方面的准入条件,进一步提升质量认证的公信力和专业化水平。《通则》制定时,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健全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制度,统一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标准。制定《通则》的核心目标是加强对申请机构实质能力评估,推动资质许可审查从形式合规转向能力匹配。通过明确申请受理、材料审查、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审查决定等各环节的具体要求,确保审查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结果公正,从源头上把好认证机构准入关。
二是增强认证服务能力,更好支撑高质量发展。质量认证是推进质量强国建设、促进产业提质增效的重要技术支撑,但当前部分认证机构专业能力不强、质量责任虚化,认证服务供给与高质量发展要求仍存在差距。《通则》聚焦提升认证服务供给质量,通过系统性提高人员专业能力要求,优化关键岗位设置,切实增强认证服务产业、服务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能力。
三是完善监管链条,构建闭环治理体系。加强认证市场监管需要全链条管理。在资质许可审查环节,夯实审查标准和制度要求,从源头抓机构能力提升。同时,《通则》明确审批与监管的衔接机制,要求监管部门在机构取得资质后12个月内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实现许可和后续管理衔接,全面提升认证市场治理效能。
二、请问《通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对进一步严格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作出了哪些规定?
《通则》主要分为总则、申请受理与材料审查、现场核查与专家评审、审查决定与后续管理、附则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总则。明确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通则的制定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审查方式与内容等内容。第二部分,申请受理与材料审查。明确申请与受理程序、纸质材料提交规则、设立认证机构材料审查要点、重新申请情形等内容。第三部分,现场核查与专家评审。明确许可决定前现场核查启动情形、核查组组建与通知送达、核查组人员组成与回避要求、核查组职责与责任划分等内容。第四部分,审查决定与后续管理。明确审批时限、审批监管衔接、证后监督检查、注销和撤销认证机构批准书的法定情形等内容。第五部分,附则。明确期限以工作日计算、施行日期与旧规废止、过渡条款以及解释权归属等内容。
《通则》对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作出系统性重塑,核心调整可以用“四个强化”来概括:
一是强化审查程序统一,实行“三位一体”实质审查。统一了准入审查程序,明确资质许可审查包括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三个环节。材料审查从“形式审查”升级为对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的实质审查,明确了必要情况下现场核查与专家评审的重点。现场核查重点核实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核验认证能力的符合性和匹配性。专家评审重点对认证、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或关键专业要素进行独立评估。
二是强化人员能力要求,提高专业队伍标准。在对从业人员能力评价中,更加看重专业工作经历和职业资格。明确从事认证审核关键岗位的专职人员不少于4人,且须持有对应领域有效正式注册资格。从事其他认证业务的关键岗位应当取得过认证审核员正式注册资格。通过提高从业人员的门槛,确保认证活动由真正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员实施。
三是强化质量责任落实,设置强制关键岗位。要求认证机构设立认证质量总监和项目质量负责人。质量总监须由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对全机构认证质量承担主要管理责任;项目质量负责人须取得过对应领域正式注册资格,且在执业生涯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对具体认证项目质量承担直接责任。通过关键岗位设置,压实“机构负责人负总责、项目负责人担主责”的质量责任链条。
四是强化准入条件管控,补齐能力配套短板。明确要求机构具备向公众提供认证证书有效性查询的自有网站、组建并运行保证公正性的委员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认证合同范本、具备自主制定认证规则的能力。针对产品认证机构,明确要求其检测能力范围须覆盖所申请的具体产品,检验检测资源须为自有资源,或与具备资质的机构签署不少于3年的稳定委托协议,确保“检得出、认得了”。
三、这次《通则》中强化了关于现场核查与专家评审的规定,是如何考虑的?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三者如何分工?会不会因此增加申请人的负担、延长审批时间?
为扎实推进认证机构准入改革,切实核验机构真实技术能力,提升许可审查的科学性与客观性,实现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从“材料准入”到“能力准入”的转变,提高认证机构准入门槛,《通则》进一步强化了关于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的规定,依据分级分类、精准施策的原则,设置了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三个环节。
其中,材料审查是基础环节,所有申请事项都要经过,重点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是必要时的补充,现场核查重点核实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核验认证能力的符合性和匹配性;专家评审重点对认证、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或者关键专业要素进行独立评估。
《通则》对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的启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只有在申请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存疑或者存在重大风险提示,办公场所、设施设备、信息系统、人员配置、技术能力等需要现场确认,公示期间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情况需要现场验证核实,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现场核查等情形下,才组织现场核查;只有对技术能力或者关键专业要素需要独立评估等情形,才组织专家评审。也就是说,针对材料齐全、情况清晰的申请,不需要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
在程序上也设置了硬约束。核查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实行组长负责制,与被核查对象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并应当自接受任务之日起5日内完成现场核查;专家评审时间不得超过30日。《通则》还规定,核查组应当向被核查对象通报初步意见、听取意见,核查结论和整改要求都要书面反馈,充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总体看,《通则》是净化认证市场、推动机构专业化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提高实质准入门槛,维护认证结果的可信度,守住认证制度的公信力,推动认证行业从数量扩张转向质量提升。同时,《通则》并未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已有要求之外增设条件,主要是把已经施行的要求统一起来、明确下来,同时用时限约束压缩不必要的等待时间。
四、请问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是多长时间,批准书到期前机构应该做好哪些准备?
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6年,《通则》对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作出明确要求。认证机构应当关注批准书有效期,在批准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期间按要求提交申请。对于认证领域较多的机构,建议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就可以着手提交延续申请文件。到期30日前未提出延续申请或者提交的申请资料不符合《通则》规定条件的,将依法不予延续批准资格。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认证机构在提交延续申请前,应当对照《通则》全面自查,对于发现不能满足《通则》要求的认证领域,积极整改完善,避免影响机构资质的保持。
五、机构最关心的是“多长时间能获批”。《通则》对审批时限和公开透明作了哪些安排?
《通则》对审批全过程设定了明确的时限和公开要求。一是受理环节,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补正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一次性完成补正。二是审查决定环节,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根据材料审查、现场核查(适用时)和专家评审(适用时)的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三是对外公开环节,对设立认证机构、扩大认证领域等申请事项,受理后对申请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专家评审,也有不超过30日的明确时限控制。需要说明的是,专家评审不计入审批期限,这是为了保证审查质量、给核实情况留出必要时间。但《通则》对这些时间都设置了上限,防止无限期拖延。同时《通则》明确,本通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此外,《通则》强调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救济途径,做到“不予许可有说法、主张权利有渠道”。
六、《通则》什么时候开始执行?是否设置了过渡期?机构应当如何做好准备?
《通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同时废止。
为给机构留出过渡时间,对《通则》施行前已经受理的申请事项,按申请事项受理时适用的规定办理,已经取得《认证机构批准书》的认证机构,应当自《通则》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满足《通则》要求。机构应严格对照《通则》要求,在过渡时限内完成好自查整改,以确保符合资质审批条件要求。
七、《通则》实施后,对认证机构加强落实《通则》要求有哪些建议?
《通则》出台,对认证机构既是更严的要求,也是规范发展的机遇。对认证机构提出五点建议:
一是认真学习新规,主动对照自查。各认证机构要组织管理层和关键岗位人员深入学习《通则》及配套的《认证机构资质审批通用要求》,对照新标准全面自查,特别是注册资本实缴、人员学历资质、办公场所条件、利益冲突管控等方面,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认证机构持续符合资质审批条件要求。
二是完善治理结构,配齐关键岗位。要按照《通则》要求,尽快设置认证质量总监和项目质量负责人等关键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建立质量责任追究机制。质量总监必须由最高管理层成员担任,真正赋予其质量决策权和否决权。
三是强化能力建设,提升专业水平。严把人员准入关,确保专职认证人员达到本科以上学历、持有有效注册资格、无不良记录,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认证人员队伍。产品认证机构还应配齐与申请领域相匹配的检验检测资源,通过自有或签署不少于3年委托协议等方式形成稳定使用关系的检验检测资源。
四是健全管理体系,确保有效运行。认证机构要建立并持续运行符合标准要求的管理体系,特别要做好认证规则制定、审核过程控制、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基础性工作。要杜绝“体系文件与实际操作脱节”的现象,确保认证活动真实、规范、可追溯。
五是严格履行法定义务,主动接受监管。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信息报送、年度报告等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信息。取得资质后,要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形成审批与监管的良性互动。
八、对普通消费者来说,《通则》能带来哪些看得见的变化?如果发现虚假认证或者乱用认证标志,应该怎么办?
《通则》在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方面作了几项安排,与消费者直接相关。
一是便于查证。《通则》要求认证机构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自有网站地址,并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基本信息的方式,消费者可以据此核实证书真伪和有效性。
二是名录公开。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公布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名录,并及时更新认证机构设立、扩大认证范围、变更、延续、注销、撤销等信息,消费者可以据此判断一家机构是否具备资质。
三是监管跟进。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许可决定信息将抄送机构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审批与监管衔接。认证机构住所地省级监管部门应当在认证机构取得资质后12个月内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核查资质条件持续符合性、信息公开与报送、认证活动合规性以及现场核查整改落实情况。
四是失信惩戒。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不予许可或者撤销许可,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应当撤销《认证机构批准书》,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证机构资质。对审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失信线索,按程序移送监督执法部门并依法纳入信用监管。
如果消费者发现认证机构存在虚假认证、违规发证等行为,或者发现获证企业、商家存在伪造、买卖、乱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情形,可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等渠道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我们将依法核查处理,切实维护认证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