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中科技大市场多方协同,开展企业走访活动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服务效率,提高企业服务效率,2023年桂中科技大市场创新服务模式,上半年度协同鱼峰区科技局、柳北区科技局、柳江区科技局、白露工业园管委会、广西祥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邀请了广西信元会计事务所、湖南方诚会计事务所、广西融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对柳州装配式建筑产业园,鱼峰区洛维工业园,柳北区白露工业园,柳江区家电产业园,新兴工业园等5个柳州重点产业园区内的30余家科技型企业进行摸排式走访调研,通过了解发展企业情况,挖掘企业创新需求,积极向企业介绍桂中科技大市场的各项服务模块,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成果转化以及技术合同登记等各类政策宣讲,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政策服务、投融资服务需求对接工作。走访柳州市豪杰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走访柳州源创电喷技术有限公司走访广西辉煌耐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走访柳州市长鸣科技有限公司走访柳州市东方东方工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走访广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走访柳州双林汽车部件科技有限公司走访柳州津晶电器有限公司走访柳州市君正科技有限公司走访广西清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月23日,由中共鱼峰区委组织部、鱼峰区科学技术局主办,桂中科技大市场协办的鱼峰区“龙城人才周”活动暨“科技政策宣讲会”在柳州市科技馆举行。本次活动紧紧围绕着“智创柳州 技展龙城”主题,针对辖区内科技型企业进行了包含“研发经费奖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国家相关政府补助的科技政策宣讲,扎实做好2021年度企业研发费用申请工作,为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创新奠定坚实的基础。鱼峰区科学技术局局长郭梁敏、副局长李四中出席了本次活动,并对近期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对做好人才引进、科技创新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服务创新创业,宣讲柳州市科技补贴政策,指导企业申请科技财政补贴,提升企业的产品研发和质量意识,降低企业研发成本,享受政策红利,同时提升技术转移人员的业务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进一步激发技术市场活力,近日,为期两天的柳州市科技政策讲解暨技术经理人培训班分别在柳南区、鱼峰区、柳北区、鹿寨县顺利举行。本次活动由市科技局指导、柳南区科学技术局、柳北区科学技术局、鱼峰区科学技术局、鹿寨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主办,柳州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广西工业振兴队柳北特派队协办,桂中科技大市场承办,邀请了柳州市科学技术情报所副所长秦德新针对2022年科技政策进行解读;广西东盟技术转移中心劳超副部长针对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内容进行授课,各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相关企业技术转移工作人员共近300人参加培训。鱼峰区科技局副局长李四中,鹿寨县县科工贸局副局长莫世献出席了本次培训会议并对后续相关工作做出了具体要求。下一步,市科技局将重点关注企业相关项目的培育及申报,帮助企业获得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健全完善技术转移体系,培养一支专业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充分调动广西自治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的创新资源,进一步提升我市技术市场活跃度,为我市打造全广西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高地、争创国家创新型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关于开展2024年湖南知识产权“百企优培”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分中心,各代理机构,各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2024年湖南省知识产权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持续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省保护中心”)决定在全省开展2024年湖南知识产权“百企优培”行动,具体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发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在加快构建湖南省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的支撑作用,围绕先进制造和新材料领域内百家科技型企业,充分发挥“快审、快确、快维”职能,畅通服务供需对接渠道,加速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及运用综合能力,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和生产经营双升级。二、服务对象在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中择优挑选服务对象:(一)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科创能力突出,发展潜力大。(二)企业管理层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方面存在迫切的具体需求。(三)重点支持湖南省“4X4”现代化产业体系重点企业,“4+4科创工程”依托单位,“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承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上市后备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政府、园区新引进科创企业。(四)优先考虑已经在省保护中心完成预审备案的企业。各市州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分中心、代理机构可通知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请,或向省保护中心推荐企业、提供线索。三、服务内容省保护中心将根据企业需求,从以下方面提供服务(原则上每家企业不超过5个项目):(一)知识产权创造方面1.专利预审备案及预审案件提交流程现场指导。2.预审案件额度满足式支持。3.专利现场会晤预审和挖掘、布局指导。4.设立专利预审员实践基地。(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1.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指导服务。2.提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3.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参考意见。4.为重大公共知识产权纠纷或争端提供解决建议。(三)知识产权运用方面1.专利检索及信息推送。2.技术或产品的专利微导航。3.企业知识产权体检诊断。4.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四)知识产权综合服务1.知识产权定制化入企培训。2.专利转化及技术需求衔接服务。3.知识产权战略制定指导。四、服务方式省保护中心将根据申请情况进行书面综合评审,筛选不超过100家企业开展电话或现场调研评估,确定服务对象名单。安排相关部门成立服务团队,与企业进一步商定服务计划,采取“一企一台账、一企一专班”方式,进行跟踪服务。五、申请方式及材料申请单位于2024年3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见附件)递交至省保护中心,或将电子档发送至邮箱。六、联系方式联系人:杨凯玲 0731-89690873邮 箱:329445126@qq.com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2024年3月13日“百企优培”申请表-0315.docx原文链接:http://www.hnippc.cn/general/cms/news/info/news/d773e6c6d63d4da1bcdc8a3762353bd1.html
省直有关单位和企业、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围绕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和支撑服务全省实施“八大行动”,助力湖南高质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湖南分行”)共同开展2024年“三高四新”融资专项申报工作,现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本轮“三高四新”融资专项总量1500亿元,重点支持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重大基础设施、能源安全、生态绿色发展、民生保障、新型城镇化等领域项目建设,全面助力湖南高质量发展。二、支持领域(一)现代化产业体系1.优势产业。聚焦湖南“4×4”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持轨道交通、航空航天、现代石化等我省优势产业的战略性、支撑性、带动性项目,支持新能源等新质生产力建设项目,支持纳入全省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项目,军民融合、重大科研成果转化项目。2.科技创新。支持湘江科学城、长沙全球研发中心城市、“4+4”科创工程等标志性工程建设,支持科技创新领域“独角兽”“小巨人”“隐形冠军”企业发展壮大。3.“五好”园区建设。以国家级园区(经开区、高新区、自贸区、保税区等)为重点,择优支持省级园区,支持方向可包括园区内基础设施、厂房、创新平台、环保设施、能源设施等紧密围绕主导产业实施的各类项目。(二)重大基础设施1.交通。包括铁路(高速铁路、区域城际铁路、铁路专用线、铁路站场等),高速公路,机场(含通用机场),轨道交通(含市域(郊)铁路),水运(国家高等级航道网项目、重点内河航运项目和重点港口、码头项目),陆港项目,综合交通枢纽等。2.水利。包括重大水网、水资源配置、防洪薄弱环节建设、节水供水、智慧水利等项目。3.物流。包括国家物流枢纽布局承载城市内的物流项目,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内的冷链物流项目,中欧班列铁路口岸基础设施、枢纽及集结中心周边节点网络建设项目。4.新基建。包括5G基站建设、国家级、区域级互联网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持数字化赋能停车、农田、水利等应用场景。(三)能源安全1.能源保供。包括清洁高效的基础支撑电源、电煤储备、煤炭储备基地、“气化湖南”等项目。2.储能调峰。包括已纳入国家规划的抽水蓄能项目,新型储能项目,园区综合能源项目等。3.清洁能源。支持依托一体化基地规模化布局的风电项目,光资源相对丰富地区的大型集中式光伏基地和整县推进光伏试点项目。(四)生态绿色发展1.长株潭生态绿心生态修复提质项目。2.国家储备林项目。3.污水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4.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黑臭水体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水污染防治项目。5.危废、医废等固废处置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6.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国家级园区循环化改造等项目。7.石化、钢铁、有色等领域企业节能降碳和超低排放改造项目。8.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项目。(五)民生保障1.乡村振兴。包括高标准农田,农产品储运(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等),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农村污水处理,县级及以下除教育、医疗、卫生、体育之外的市政公共设施,农村水利,灌溉等项目。2.养老领域。包括养老基本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银发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等。3.“三大工程”建设。包括保障性住房、“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六)新型城镇化1.结合水、电、气、污水、垃圾、停车场、信息网络、分布式能源、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地下综合管廊等内容策划实施的市政公共设施提升建设项目。2.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有机更新项目。3.海绵城市建设项目。4.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和独立工矿区改造提升工程项目。5.历史名村名镇保护项目。6.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存量资产盘活项目。(七)长江经济带发展重大战略1.生态环境系统整治项目。符合我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的、针对生态环境问题复杂突出的特定区域,采取系统整治思路和举措,解决同一区域范围内各类污染要素相互交织、不可分割的生态环境系统治理修复项目。2.绿色发展示范项目。具有较强示范效应、有利于积蓄长远发展动能的绿色发展项目,包括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工程和必要的支撑绿色转型发展的道路、供热、供气、给排水、生态停车场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3.沿江化工企业腾退土地治理修复项目。对沿江(含长江干流湖南段,湘江、资江、沅江、澧水以及洞庭湖)1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搬迁腾退的土地进行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三、专项政策对于纳入本轮融资专项支持的项目,国开行湖南分行在服务团队、审批流程、贷款规模、授信条件及融资利率上提供专项政策支持。(一)工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与国开行湖南分行建立融资专项会商协调机制,加强项目申报、推进、落实情况的对接和信息共享,协商解决突出问题和重大事项。各地发改部门统筹加大项目谋划力度,与国开行湖南分行各工作团队做好对接,指导协助项目单位尽快完善贷款条件。国开行湖南分行通过专项工作团队(见附件1),与各市州发展改革委、重点企业开展对接。对纳入专项的重点项目,在项目策划、融资模式设计、产品设计等方面加大指导力度,提升服务质量和效果,并适时组织召开专题培训会。(二)授信条件国开行湖南分行对纳入融资专项支持的项目,开辟优先审批、急事急办、减利让费的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提升工作效率。在准入要求、担保方式等方面给予国开行政策允许内最优条件支持。(三)贷款规模国开行湖南分行对纳入融资专项支持的项目,在贷款规模上给予专项保障,优先满足符合授信和贷款发放条件的项目资金需求。(四)融资利率国开行湖南分行对纳入融资专项支持的项目,给予国开行政策允许内最优融资利率支持。四、工作流程(一)项目申报申报项目基本条件:一是项目须符合相关规划,符合土地、资金、环境容量等要素供给条件,原则上已完成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土地、环评等审批手续(最迟2024年三季度内可完成);二是在2024年需开工;三是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应在1亿元以上(具有较强行业示范引领效应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规模),项目自身通过市场化运营可实现收益平衡,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四是融资主体具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已实现市场化运营,符合国开行授信准入条件。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开行对应工作团队就拟申报项目成熟度和融资需求进行沟通会商,达成共识后填报融资专项申报表(见附件2),同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国开行湖南分行。省直项目由相关单位直接报送。(二)授信发放国开行湖南分行对申报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审议,按照“能贷尽贷”原则,及时给予足额、低成本贷款支持。(三)反馈通报省发展改革委、国开行湖南分行定期对申报项目的融资落地情况开展调度,向有关单位反馈通报,并推动后续批次项目策划和申报。(四)有关要求1.时间要求。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抓紧谋划、摸排符合条件的优质项目。在2024年3月15日前,按附件要求报送首批项目清单,后续将视情况组织开展申报工作。2.填表要求。加强要素信息规范。项目名称:简练明晰,原则上应包含所在地域或归属单位、核心建设内容和建设性质等信息(一般不超过25字)。建设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简要描述拟建项目各单项工程的主要内容,如新建技术业务用房、改建市政道路、扩建生产线等(一般100字左右)。建设规模:填写与项目内容相关的量化指标,如建筑面积、公路里程、生产线数量及产能等。特此通知。联系人: 省发展改革委 符斌元 0731-89991687国开行湖南分行 雷 鑫 0731-84906069附件:1.国开行湖南分行各工作团队联系方式2.2024年“三高四新”融资专项申报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2024年3月6日 附件1
按照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经申报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省科技厅党组会审议、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审定等立项程序,对2024年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拟立项3312项,现予以公示(公示名单附后)。公示期为2024年3月11日至15日(公示期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如有异议,请将有关情况反馈至省科技厅,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提供书面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签署真实姓名。匿名或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联系方式:监督与诚信处 0731-88988999 机关纪委 0731-88988679邮箱:hnst-jg@kjt.hunan.gov.cn地址:长沙市岳麓大道233号科技大厦(邮编:410013)附件:2024年度省自科基金拟立项项目表湖南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3月11日原文链接:http://kjt.hunan.gov.cn/kjt/xxgk/tzgg/tzgg_1/202403/t20240311_33144606.html
郴州建行:聚力科技金融 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
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科技创新能够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郴州建行努力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在创新涌动的林邑大地,积极助力郴州以科技创新引领“1221”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全面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截至2023年末,郴州建行服务科技企业908家,科技贷款余额23.24亿元,激发出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蓬勃动力。念好“创新经” 助推科技企业“加速度”湖南某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生产优质本体着色节能环保材料基板、Low-E镀膜节能环保材料及微电子用材料基板等,公司自2016年成立以来重视科技创新,拥有专利100余项,先后获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资质和荣誉。随着全球光伏发电技术、生产工艺不断进步,生产成本显著降低,产品性能持续提升,使得光伏平价上网从可能成为现实,光伏发电已成为各国重要的能源结构改革和能源替代方向,依托国内一系列新能源政策的实施,太阳能发电产业规模迅速扩大,并呈现持续增长的强劲发展态势。基于市场发展空间巨大,该公司投资新建的一期生产线由生产超白玻璃转为生产光伏玻璃,由于转产调试耗费大量时间,又受前期销售回款慢等不利影响,企业资金需求较大。郴州建行在日常客户走访过程中,了解到客户困难后,组建服务团队,上门进行实地调查,收集信贷申报材料,制定综合授信方案,快速完成贷款审批,成功为客户授信2亿元,缓解了客户资金压力,为企业发展注入了金融活水,有力推动了企业技术创新,产品生产和市场拓展。创新始于技术,成于资本。郴州建行围绕郴州骨干龙头科技企业,通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制定专属融资方案等措施,满足科技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为科创企业提供完整金融服务体系。延伸“产品链” 量体裁衣破解“融资难”走进位于郴州市高新区白露塘工业园一标准厂房变压器的生产车间,工人正在紧张有序地赶订单、加工产品,“建行的‘科技贷’不仅是锦上添花,更是‘雪中送炭’,真的是帮了大忙了!”这是郴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王总对郴州建行的评价。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是一家集电子变压器、电感研发制造、销售服务于一体的高科技企业,目前有8项专利技术,2021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23年4月获得省工信厅确认的湖南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近年来该企业紧跟国家产业政策,着眼市场需求,淘汰落后产品,积极研发新产品进行转型升级,由于该行业普遍存在结算账期较长的情况,造成该企业流动资金较为紧张。了解到客户资金需求后,郴州建行客户经理主动上门走访企业,进行贷前调查,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向该企业推介了科技贷,成功办理了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解决了企业资金难题,并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融资负担。这只是郴州建行服务郴州高新区科创企业的一个缩影。当前,科技型企业因“轻资产、重投入、高增长、强波动”特点,较难获得传统信贷支持,郴州建行持续创新服务理念、服务方式,聚焦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痛点难点问题,创新构建“科技型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实现不看“砖头”看“专利”,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大力推广科技贷、善新贷等重点产品,有效提升对科技型企业的精准识别及服务能力,助力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创新“双驱动” 拓宽企业出海“快通道”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湖南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主营铁路机械设备、公路机械设备、桥梁机械设备、矿山机械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公司是全国最早研发、生产装配式公路钢桥的厂家之一,是中国最具实力的装配式公路钢桥优秀供应商之一,拥有“一种钢桥梁架的底架结构”“桥梁养护用保湿装置”等6项发明专利,这些专利技术已运用到实际生产中并产生良好效益,目前,公司已累计建设贝雷钢桥300余座。近期,企业接到了“一带一路”国家菲律宾基础工程项目建设邀约招标,营运资金压力较大。得知企业需求后,郴州建行以最快的速度为企业成功投放500万元纯信用贷款,积极支持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国家基础工程项目建设。“感谢建行的贷款支持,让我们企业走出国门发展更有底气和信心!”该企业负责人看着500万元贷款到账的手机短信后,感激之情溢于言表。科创企业的肯定与称赞,是郴州建行前行的力量与底气。随着陪伴科创企业由小到大、由弱变强,该行在服务科创企业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其自身科技金融的影响力也在不断拓展,实现了与科创企业相生相长、互利共赢。以科技为桨,扬金融之帆。未来,郴州建行将继续聚焦科技金融领域,持续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体系,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更为精准、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着力写好科技金融大文章,为郴州加快建设国家创新示范区,创建高水平的国家创新型城市贡献建行力量。
改革和开放如同“一体两翼”,以开放促改革、以改革促发展,是40多年来我们不断取得举世瞩目新成就的宝贵经验。习近平总书记日前在长沙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座谈会,从挺起中部“脊梁”的角度,强调“统筹推进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持续打造更具竞争力的内陆开放高地”,为湖南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加快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提供了重大战略指引、指明了根本前进方向。惟改革者进,惟创新者强,惟改革创新者胜。近年来,湖南牢记总书记殷殷嘱托,大力推进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建设。宏观来看,湖南自贸试验区探索形成了39项全国首创制度创新成果。不沿边、不靠海的湖南进出口年均增速达18.4%,高于全国7.1个百分点。湖南经贸“朋友圈”已遍布全球235个国家和地区,湘企“出海”走进了111个国家和地区。实际利用外资、对外投资规模均居中部第一,对非洲进出口年均增长31.6%,规模保持中西部第一。具体而言,从去年9月15日开始,位于湘西南山区的邵阳结束没有国际贸易班列的历史,迈入全新的“口岸时代”。与它相邻的怀化则打开山门,沿着怀化国际陆港这条大通道,紧密对接东盟国家……敢为人先的湖南人,努力以改革开放的主动赢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主动、赢得国际竞争的主动,进而把握发展先机。“要坚持用改革开放这个关键一招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应对前进道路上的风险挑战。”过去5年来,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取得了新成效。但同时要看到,推动中部地区崛起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地处中部地区的湖南尽管改革开放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与东部沿海地区相比还有差距,必须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深化改革开放。必须着力解决制约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卡点堵点问题、发展环境和民生领域的痛点难点问题、有悖社会公平正义的焦点热点问题;必须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更好参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全面融入中部地区崛起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高标准建设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着力打造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只有坚持向改革要动力、善于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向开放要活力、善于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才能持续打破“不可以”的旧观念,不断创造“不可能”的新奇迹。春草萌发、春花吐蕊,这是吐故纳新的生命本能;深化改革、不断创新,这是推动社会进步、国家发展的实践之需;打造更具活力的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这是加快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的内在要求。坚定不移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前进,坚持用好改革开放这个“关键一招”,湖南必将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新天地。
“目前通过平台已促成了64项技术交易和科技服务业务,合作双方都很满意。” 郴州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运营负责人谭素杰开心地说。谭素杰口中的平台是郴州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是我市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科技创新要素,构建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创新生态体系。自2023年12月28日该平台正式上线运行以来,共有9家服务机构发布了36种服务产品,涵盖科技咨询、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评价、财税、法律、检验检测等各项科技服务业务。目前,该平台已促成了64项技术交易和科技服务业务。资兴市山水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是资兴市一家经营了17年的食品加工企业,主要产品为东江鱼、禽畜肉类精深加工食品。为了顺应工业转型升级的趋势以及适应食品市场的发展需求,该公司一直在生产技术改造、食品产品提质的道路上不断探索。郴州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上线后,该公司认真筛选了在平台上发布的所有食品类科技成果,并通过该平台的对接,与湖南农业大学食品科学技术学院教授刘焱进行了交流洽谈。双方就“鱼肉原料保鲜提质关键技术与装备”“鱼肉产品风味增强和质构改良技术”等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成果转化达成合作,并就更深层次的专家工作站建设工作达成了合作意向。无独有偶,湖南万华生态板业有限公司在该平台上提出了研发项目管理以及研发费用辅导的需求。今年3月,平台入驻的会计事务所和项目咨询老师到该公司进行了为期三天的现场辅导。本次服务为该公司后续的研发项目管理以及研发费用归集建立了规范化的工作体系,并为公司后续的研发创新活动提供了严谨、科学的管理方案。 “郴州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上线,为我市科技企业技术需求与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提供了直接、高效的供需对接通道,解决了以往高校科研成果转不出,企业技术需求找不到专家人才对接的痛点。”谭素杰说,“除了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以外,平台还为科技企业征集了科技金融、上市辅导、项目申报、共享实验室等优质的科技服务机构,为我市科技企业发展需求提供了一揽子解决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构建“1221”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决策部署,接下来,该平台会重点走访“1221”现代化产业相关企业,并摸清各企业现有核心技术、技术需求、人才需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上下游供应链等各类科技要素指标,建设“1221”各产业链图谱,为我市各产业延链、强链、补链提供决策依据。为了加速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能,我市企业技术需求与产业共性需求征集结束后,今年,郴州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还将联合中南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农业大学、湘南学院等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根据不同产业类别,线下组织8场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路演活动,继续围绕科技赋能、科技兴企、科技强市做好科技服务工作。
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科研诚信建设,规范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的诚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科技部等二十二个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以下统称科研项目)的科研诚信管理。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参与科研项目组织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在项目管理全过程中,遵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的客观记录,并据此进行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科研项目组织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包括项目参与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科技服务工作人员等自然人,以及项目受托管理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第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第四条 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会同相关单位完善科研诚信教育宣传、信息管理、调查处理等制度;指导市州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建立科研诚信督查和通报制度,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组织开展重大科研失信事件联合调查。第五条 科研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要加强科研项目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研项目管理全过程;负责本行业及主管科研项目的科研诚信教育宣传,信息采集、记录、汇交,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和结果应用等工作。第六条 参与科研项目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教育预防、科研成果管理、数据汇交、责任追究等制度;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失信行为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二章 科研诚信管理第七条 加强科研项目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将科研诚信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凝练、申报推荐、评审立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监督评估、结题验收和成果发表等管理全过程。在科研项目申报书、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等(以下统称任务书)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完善科研项目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科研诚信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第八条 全面实施科研项目诚信承诺制,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项目组织管理和项目实施,以及发表科研成果过程中,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第九条 强化科研项目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研项目,获得相关资格或予以立项的必备条件,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第十条 加强科研项目参与人员的科研诚信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项目、成果发表等重要节点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应当及时开展有效教育引导。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科研项目产出论文等各类科研成果发表的核查检查和数据汇交等成果管理制度,确保科研活动的原始记录及时、准确、完整,保存得当,做到可查询、可追溯。第三章 科研诚信记录第十二条 科研诚信记录是申报与审批科研项目的重要依据,采集与记录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守信记录和失信记录:(一)基本信息包括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科研条件、研究团队、经营状况、代表性科研成果等信息;(二)守信记录信息应包括与科研项目相关的信息,守信情形、评价意见等信息;(三)失信记录信息应包括责任主体基本情况,失信情形调查结论、处理决定与依据、处理单位与时间,公开属性、共享范围等信息,以及其他惩戒期满和信用修复的失信信息。失信行为责任主体为法人机构的,记录信息还应包括处理决定中涉及的直接责任人员。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组织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符合以下条件的纳入守信记录:(一)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参与人员遵守科研诚信承诺,履行诚信教育与管理职责,规范科研项目管理,如期完成科研项目任务书约定内容,连续2年以上无科研失信记录的,纳入守信记录;验收结果评定为优秀的,列入“红名单”。(二)项目受托管理机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严格履行委托合同约定,规范项目管理与服务,连续2年以上无科研失信记录,纳入守信记录;在管理服务考核或评价中,被主管部门评定为优秀的,列入“红名单”。(三)评审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遵守科技活动评审工作规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连续2年以上无科研失信记录,纳入守信记录;在评审、评估、评价、论证、验收、监督检查等履职评价中,被主管部门评定为优秀的,列入“红名单”。上述科研项目组织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如发生失信行为的,自动移出守信记录。第十四条 失信记录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记录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发生严重学术不端、违规、违纪或违法,且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的为严重失信行为,其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任务书约定的为一般失信行为。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首席专家,及科研助理、财务助理等其他参与人员应当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履行项目任务书约定,发生以下行为的纳入失信记录:(一)一般失信1.科研诚信教育预防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落实科研数据留存、科研成果审核制度;2.未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以及重大变更事项等致使项目无法结题或验收;3.其他违反项目任务书约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二)严重失信1.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报书,使用已有研究成果或已量产技术重复申报科研项目;2.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3.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重复发表,违反论文引用等学术出版规范;4.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等;5.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6.项目参与人员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未及时制止甚至包庇纵容;不配合失信行为调查处理;7.经有关部门查处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8.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承担和参与单位应当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履行科研项目、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管理职责,发生以下行为的纳入失信记录:(一)一般失信1.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未制定本单位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2.未及时报送绩效评价、结题验收材料,未组织项目事项变更调整等;3.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二)严重失信1.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等;2.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报书,买卖、代写、代投项目申报验收材料,使用已有研究成果或已量产技术重复申报科研项目;3.未履行项目管理法人责任,导致项目无故逾期、不能完成结题或验收;未按项目任务书约定落实配套资金;未履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监管职责,单位连续发生严重失信行为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4.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不力,包庇、纵容所属科研人员严重失信行为;5.经有关部门查处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6.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第十七条 项目受托管理机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应当遵守项目管理规定和行业规范,强化科研诚信管理,履行管理服务约定,发生以下行为的纳入失信记录:(一)一般失信1.科研项目管理服务职责履行不到位,发现项目存在重大违规违纪情况未及时报告;2.与项目承担单位或相关人员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未主动声明并实行回避;3.其他违反项目管理服务工作要求,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二)严重失信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管理服务事项;2.利用管理或服务职能,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为本单位、项目申报或承担单位及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3.未履行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发生严重失信行为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4.单位管理严重失职,所属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5.经有关部门查处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6.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第十八条 参与科研项目的评审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应当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发生以下行为的纳入失信记录:(一)一般失信1.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擅自委托他人顶替,未遵守现场规则擅自离席或与项目单位接触;2.履责过程中专家与答辩单位讨论与项目无关的内容;对其他专家施加影响或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其他专家独立发表意见;3.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咨询评审意见,或评价意见简单潦草、内容雷同;4.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咨询、评估等过程或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二)严重失信1.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2.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3.咨询评审意见、评估评价结论等严重失实;4.利用参与评审工作获得的非公开技术、商业信息为本人或第三方谋取私利且造成恶劣影响;5.经有关部门查处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6.其他违背评审工作纪律,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至十八条的责任主体,发生以下行为的列为特别严重失信行为,纳入失信记录。(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重大科技伦理违规行为;(三)受审计、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部门查处;(四)失信惩戒期内或信用修复后,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五)其他引发国际国内重大舆情,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失信行为。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组织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需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开展举报与受理、调查与处理、申诉与复查,经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依据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纳入失信记录。第四章 科研诚信记录应用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守信“红名单”的责任主体,主管部门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申报科研项目、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承担科技服务事项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二)减少或免除中期评估、监督检查;(三)授权更多项目过程管理权限;(四)适当增加科技管理业务工作经费、咨询费;(五)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推送守信信息。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区分失信行为发生原因、情形严重程度,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对一般失信行为责任主体,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科研项目,或终止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研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1-2年内限制承担或参与科研项目,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取消科研项目管理与服务、担任评审专家;记入省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等处理。(二)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采取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取消科研项目立项资格,或终止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资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等并追回奖金;3-5年内限制承担或参与科研项目,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取消科研项目管理与服务、担任评审专家;记入国家和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归集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处理。(三)对特别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采取公开通报批评,取消科研项目立项资格,或终止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资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等并追回奖金;5-10年直至终身限制承担或参与科研项目,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取消科研项目管理与服务、担任评审专家;记入国家和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归集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处理。(四)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依纪依法依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主管部门按本办法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调查处理的,相关处理结果互认,依纪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限制或取消资格期限自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计算,处理决定作出前,主管部门已采取暂停或限制处理措施的,暂停或限制期限可折抵处理期限。第二十三条 失信行为责任人所在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谈话提醒、批评教育;(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三)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四)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五)取消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六)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七)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八)暂缓授予学位;(九)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十)其他处理。被处理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机构给予处理或处分;其他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依纪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或处分。第二十四条 建立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科研项目组织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免责,不再追究科研诚信责任。第二十五条 建立失信行为责任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对科研诚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对复查结果仍不服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应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应组织复查或复核,并给予明确回复,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第五章 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第二十六条 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修复机制,失信责任主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一)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调查期间主动纠正了失信行为;(二)服从科研诚信惩戒处理,已经自觉履行处理决定,失信惩戒期限已过半;(三)履行科研诚信管理要求,已基本消除失信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四)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发生科研失信行为,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七条 失信责任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信用修复申请书;(二)科研诚信承诺书;(三)履行处理决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相关材料;(四)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应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失信责任主体失信纠正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向申请人反馈核实结果。核实结果应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核实工作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一)列为特别严重失信行为的失信责任主体;(二)经核实,未完全达到信用修复条件;(三)失信惩戒期限未过半;(四)科研诚信管理制度不健全,或管理不到位;(五)存在其他社会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第三十条 失信责任主体在申请信用修复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主管部门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失信责任主体列为特别严重失信行为,并重新计算惩戒期限。第六章 科研诚信数据管理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厅建立省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汇交和应用等数据管理制度,实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市州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科研诚信数据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符合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要求。科研诚信数据的涉密信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科研诚信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三十二条 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作出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理的,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汇交数据,并上传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对失信行为责任人作出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单位应当自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等报送主管部门,并通过省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汇交数据;没有主管部门的,报送市州科技局。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下级部门报送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进行把关。对要素不齐全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要求10个工作日内补正;对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汇交。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作出记入国家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理的,省科技厅自收到汇交数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汇交数据。第三十三条 省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外提供科研诚信数据查询服务,公开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信息,查询期限与惩戒期限相一致。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其失信信息原则上不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在科研项目立项、科技奖励、荣誉推荐(提名)、人才称号评定、职称晋升,以及担任学术团体、学术工作机构、评审专家的资格等各类科学技术活动批准前,应当通过省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科研诚信审核。经审核存在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记录的处理措施、惩戒期限等内容,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第三十五条 失信行为责任主体享有查询和复制自身科研诚信数据的权利。对科研诚信数据的内容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信息征集、披露、使用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科研诚信汇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主管部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后,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处理;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第三十六条 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所依据的处理决定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按原程序及时申请移出数据库;处理决定变更的,按原程序重新汇交。处理决定惩戒限制期满的,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自动移出数据库;通过信用修复的,10个工作日内移出数据库。移出数据库的失信行为责任主体,3年内继续保留其记录信息。第三十七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科研诚信数据安全管理、查询使用等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虚构、篡改、泄露、违规删除科研诚信数据;(二)未按要求提供、征集、汇交和披露科研诚信数据;(三)非法获取、出售科研诚信数据;(四)未依法履行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修复等职责;(五)违法实施激励、监管与惩戒措施;(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经有关部门查处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19号令)明确的违法违规情形,且经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和处理。第三十九条 对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荣誉等评定,科技成果评价、科技型企业资格认定等相关责任主体有科研诚信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条 科研项目推荐、资金拨付等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部门违反科研诚信管理要求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财政性资金设立科研项目的诚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湘科发〔2018〕172号)同时废止。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加强战略人才力量建设,重点依托国家、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引进和培养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和科研条件保障,由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自主决定科研选题、经费使用方向、投入方式、开支标准和成果分配等事项。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力度,指导、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培养或者合作培养各层次科学技术人才,完善女性科学技术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注重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发展,在财政科研经费、科学技术奖励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高等学校应当以促进产学研用融合为导向,增设与产业体系、技术体系相匹配的学科专业。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劳动人事、社保等方面制定政策,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之间的科研人员双向流动。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通过设置创新型岗位和流动性岗位,采取聘用、项目合作等方式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为科学技术人才在企业设立、科研条件保障、职称评定、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在落户、居住、配偶安置、医疗、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务。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评价体系,实行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对基础研究等方面的人才评价周期可以适当延长。科学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应当将科技创新、科技服务、推广普及的实绩和能力作为重要依据,不得仅以论文、称号、学历、奖项、项目作为评聘依据;对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普及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破格晋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适应企业需求和实际的企业科学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制度,赋予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自主权。第三十七条 科学技术人员被选派服务农村和企业期间,工资、职称晋升和岗位变动与其他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在评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称时,应当将其服务农村和企业的工作业绩作为重要依据;做出重要贡献的,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完善科研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相对集中的科研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应当适当倾斜。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事业单位在分配绩效工资时,应当向承担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对符合条件的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少数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分配形式,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在科研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承建国家级或者省级重大创新平台、获得国家级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牵头承担国家或者省重大科技项目的科研事业单位,经审核后可以调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第三十九条 国有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承担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科研项目提取的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现有工资总额难以满足的,可以在提取的间接费用范围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参与项目的科技人员发放奖金,并据实计入工资总额,不作为当年度工资总额基数。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任务的国有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科技项目专项奖金或者采用其他特殊薪酬方式,向引进的符合国有企业重大科技创新薪酬分配政策适用条件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支付薪酬。薪酬据实计入工资总额,不作为当年度工资总额基数。第四十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建立创新容错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对财政性资金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予以免责,项目委托单位应当允许结题,承担该项目的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后续申请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以及职称评定等方面不受影响。第六章 区域创新与国际合作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地区域定位和优势,建立促进区域发展的科技创新与发展机制,构建各具特色和优势互补的区域协同创新体系。鼓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探索区域科技创新模式,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创新型县(市、区),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依靠创新驱动区域协调发展。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支持建设长沙全球研发中心城市,将责任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并进行考核。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长沙市制定财政、土地、人才、平台、机制、成果转化、创新环境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建立联合督查机制。长沙市应当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按照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和交流规则,探索建立创新要素跨境自由有序流动机制,构建面向世界的高水平创新平台,高度集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研发主体,高度集聚高层次科技人才,合力攻克全球关键技术、核心技术难题,引领和带动全省科技创新。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支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科技体制机制改革。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跨区域协同创新,促进形成优势互补、高效合作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鼓励长株潭地区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与欠发达地区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合作,相关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资金、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批准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园区。支持省级科技园区建设成为国家级科技园区。鼓励科技创新资源富集、产业优势明显的地方探索创建科技园区,支持湘江科学城、岳麓山大学科技城发挥集聚资源、开放合作、引领创新、激励创业的作用。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实施省际区域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建立省际区域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制度,推动省际区域间共同设计创新议题、互联互通创新要素、联合组织技术攻关。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际科技合作规则,建设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实施重点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培养和引进创新人才。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加速国外先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孵化,提升对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第七章 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体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基本要求,将创新体系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技工程建设等作为重要内容。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确保科技投入总量只增不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统筹,建立和完善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制度;审计部门应当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财政、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引导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增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例逐年提高,不低于国家平均水平。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情况列为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研究开发投入指标实行动态监测和督查推进。省人民政府将设区的市、自治州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例、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量及增速作为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突出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在分配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逐年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比例。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投入列为对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免除保证金或者以保函、电子增信替代保证金;合同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首批次科技创新产品方向指南,对国家认定的科技创新产品的研发者和首次应用者,分别给予不高于科技创新产品首台套销售价款百分之五十的奖励;相关产品投保综合创新保险的,给予一定的保费补助。奖励与补助不重复享受。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利用贷款(债券)贴息、担保费(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等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股权投资、债权融资、科技保险、知识产权质押以及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等方式进行融资。省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天使投资股权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科技创新创业,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力度。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省实验室、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科研基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改造和维护。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成立由科技、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等领域专家以及产业领域的企业家组成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委员会;在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以及作出其他与科技创新有关的决策时,应当征询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委员会的意见。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制度,完善审查、评估、监管体系,建立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科研经费监督管理机制和科学技术监督跨部门、跨区域联动机制,推动科技治理现代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科研诚实守信行为的激励和对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认定、惩戒、修复机制。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科研诚信管理主体责任,建立日常管理、教育预防和调查处理等内部制度。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条例中省科学技术奖奖项设置、科技成果先试用后转化、新产品研发和应用支持等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在条例通过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具体规定。
(1997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创建长沙全球研发中心城市、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主管、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全社会参与的协同创新机制;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科技强省。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科学技术进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机制,完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营造尊重和保护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推进科学技术普及,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省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构建和强化战略科技力量,统筹重大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研究解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奖项由省人民政府设置。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加大产业贡献类项目的比例,推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产业发展密切结合。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的产业规划和特色,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其科学技术进步,在财政科技投入、科学技术项目安排、科学技术推广普及和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科技成果转化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集中统筹、精准高效的科学技术计划体系,加强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推动产学研用紧密合作,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等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重点产业、社会公益及前沿技术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科技成果转化。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实施科学技术计划,重点支持应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础研究系统规划和部署,建立与科技强省要求相适应的基础研究投入稳定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中的比例,引导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等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有组织地推进体系化、探索性、应用性基础研究。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体系。第九条 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大型企业等强化基础研究基地建设,加大基础研究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力度,提升基础研究能力。对基础研究优势突出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费等方面建立长期、稳定和集中支持机制。具有管理职责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保障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大型国有企业等在基础研究方向选择、课题设置、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的自主权。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培养基础研究科学技术人才和创新团队。鼓励省自然科学基金与有关省直单位、设区的市(自治州)以及科技领军企业等社会力量设立联合基金,共同资助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关键核心技术需求清单,聚焦重大战略产品、重大产业化目标、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等,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进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和人才链深度融合,保障传统、优势产业链和供应链安全,增强新兴、未来产业发展基础和竞争力。支持科技领军企业整合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科研力量形成创新联合体,开展体系化、任务型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设区的市(自治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自主实施或者与上级人民政府共同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解决制约本地区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瓶颈问题。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组织实施机制和管理方式。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技术市场等公共科学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政策指导、信息查询和发布、技术咨询等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向企业和其他组织推介科技成果,支持企业和其他组织承接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面向全国征集国家重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成果,支持在湘转化。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自主实施或者通过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实施科技成果;对在本省进行转化产生直接经济效益,且不属于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财政性资金支持。第十四条 本省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单位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单位与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约定按份共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国有企业按照企业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给予股权奖励或者其他激励。对于同一职务科技成果,科学技术人员获得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其单位可以不再给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及相关奖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他人实施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给予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奖励和报酬,具体比例由双方约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正职领导被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实施转化,获得奖励和报酬,但不得作价投资入股;其他科学技术人员被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可以依法通过自主实施、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入股等方式实施转化。第十五条 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设立科技成果经营公司,作为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持股平台,代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技成果的托管运营,持有、管理成果转化公司中归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对以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所形成的国有资产,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有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试用后有偿转化制度。引导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通过约定由企业试用后有偿转化的方式实施转化。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完善基础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技术开发与产业化成果等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第十八条 加大对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围绕现代石化、绿色矿业、食品加工、轻工纺织、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装备、现代农业、文化旅游、数字产业、新能源、大健康、空天海洋产业、人工智能、生命工程、量子科技、新材料等领域,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开展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创新合作,推动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第十九条 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围绕现代农业生物技术、绿色智慧高效农业生产技术、农业机械、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生命健康等重点方向开展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促进种业科技创新,加强农业科技园(区)、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和育种基地建设,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重大农业科学技术创新和推广计划,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平台建设,完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立健全农科教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鼓励企业、高等学校、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科技人员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提供科学技术服务,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推进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紧密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扶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支持企业牵头承担科技攻关任务,吸纳企业专家参与科技咨询,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企业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重点突出和梯次完善的科技型企业培育体系,完善企业创新成长链,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充分发挥科技领军企业的创新带动作用。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立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国有高新技术制造业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企业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投入占研究开发投入比例应当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支持国有企业设立专款专用的企业研发准备金,在经营业绩考核计算经济效益指标时,探索将超过行业平均水平或者较上年度新增的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建立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对科学技术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实行高薪聘任、技术入股、股权奖励等激励机制。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健全职工继续教育制度。鼓励大中型企业通过实施新型学徒制和定期选评卓越工程师、技能大师等方式,提高职工整体素质和技术创新能力。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税法规定比例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按照税法规定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促进完善本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鼓励省外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在本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总部或者其他机构;对引入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财政性资金支持。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统筹布局,健全以岳麓山实验室、岳麓山工业创新中心、湘江实验室、芙蓉实验室等省实验室和在湘全国重点实验室为核心,以省重点实验室为支撑的实验室体系,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的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基础理论与技术前沿的突破和创新。建立对省实验室、在湘全国重点实验室长期稳定的财政投入和科研条件保障机制,支持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创新,创建国家实验室(基地)。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多层次、开放式的产业创新研发体系,推动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应用场景等平台建设和运行,促进产业技术创新。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制度,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应当纳入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共享义务,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管理制度。第三十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提供公共科技供给和应急科技支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职称评定、绩效工资内部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建立中长期绩效评价模式,实施与评价结果挂钩的动态管理机制,将科学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和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第三十一条 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承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享受人才政策、获取创新资源等方面,享有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同等权利,公平参与竞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建立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在土地、税收、资金、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支持,完善双重聘用、联合聘用科学技术人员的科技成果分配和互认机制,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人员到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兼职取酬,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的财政科研经费可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在不违反负面清单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自主支配使用经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实行引入社会资本、员工持股等机制。
2,3-二氯吡啶(C5H3Cl2N)连续生产技术
过氧化甲乙酮(C8H18O6)连续合成工艺与装置
酯化生产过程的色值调控技术
聚酯多元醇、增塑剂等酸醇反应连续化生产新技术
2-甲基呋喃生产技术
毛木耳工场化种植自动调控技术需求
工业活性炭吸附装置设计升级
大型二板式注塑机高性价比开合模精准控制改进研发
建筑制砂机高效清洗过滤装置的研发
新能源汽车线束总装生产线设备升级改造
等离子体火炬焚烧装置升级改造
智能物流车自动驾驶技术研究
桉树无节材除枝机器人开发
黑色氧化锆陶瓷烧成用承烧板研究
多渠道、多形式、多品类
#ScientificName
专业机构,优质高效服务
根据委托单位需求,提供包括成果审查、流程指导、附件代办、评价组织等工作在内的科技成果评价全流程服务,为委托单位提供一站式科技成果评价解决方案,确保评价效果、提高评价效率、降低评价成本。
技术开发、转让等合同登记
根据技术输出机构需求,提供包括机构备案、合同编撰、认定登记、复查审核、奖补申报等全流程工作,确保技术输出机构在充分享受国家、省、市等相关部门优惠政策的同时,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标准化、常态化。
在线预约,线下快速登记
根据申请单位需求,提供包括流程指导、材料审查、成果入库、证书颁发等工作在内的全流程服务,并通过平台组织的线上线下对接活动以促成科技成果的交易与转化,将成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科学、权威,成果精准定价
针对技术成果交易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因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估值差异巨大而导致交易无法达成的情况,通过科学的评估模型设定及专家审定机制的引入,设计并开发的网络化、自动化评估工具,以“自动计算+专家修正”的方式为技术成果交易提供科学、公允的价值评估数据(报告)。
专业机构,有求必应
[电路设计]CCD应用电路
[电路设计]传感器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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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能测试]摩擦磨损测试
[认证许可]ISO14001认证
[软件测评]软件登记测试
[软件测评]软件系统性能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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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测]电光源产品质检
[质量检测]高分子材料及制品质检
[申请代理]发明专利申请
[申请代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转让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保护维权]专利侵权诉讼
[保护维权]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代理
[产权评估]专利价值评估
[申请代理]软件著作权申请
[转让许可]专利转让合同登记
[申请代理]高新企业认定
[知识产权]1
[财税咨询]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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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量资源,共享共赢
中南大学机电工程学院
李德平 教授
谭建平 教授
湖南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杨华 教授
湖南科技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孙远东 副教授
冠层分析仪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南方林业生态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双道原子荧光光谱仪
化工部长沙设计研究院/湖南省钾及伴生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便携式叶面积仪
湖南农业大学/农学院/农学实验教学中心
倒置荧光显微镜
衡阳师范学院/生命科学与环境工程实验室
德普·企业公元
租售状态:出售 面积:4000 ㎡
长沙黄金创业园
租售状态:出租 面积:300 ㎡
中国(长沙)工程机械交易展示中心
租售状态:出租 面积:500 ㎡
岳麓湘牛科技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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